问:某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属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于5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截止时间为5月17日,请问仅给潜在投标人7日投标准备时间是否妥当?
答:该项目关于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不妥,建议给潜在投标人至少15日投标准备时间。
可以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1.合法性分析。《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可见,《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投标准备时间虽然仅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规定为至少20日,但关于招标文件修改后给与投标人的准备时间却未区分是否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对所有招标项目一律规定为至少15日。采用体系解释以及当然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举轻以明重,既然法律规定招标文件修改应当给与潜在投标人至少15日准备时间,那么发布新项目招标文件当然同样应当给与潜在投标人至少15日准备时间。因此,在现行招标投标法律规范下,招标人给与潜在投标人至少15日投标准备时间在合法性方面比较稳妥。
2.合理性分析。《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这是招标人确定投标准备时间所遵从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时间需要结合招标项目的标的特点和复杂程度来确定。案例所述施工总承包项目属于标的比较复杂的招标项目,投标人需要结合招标文件中的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调配资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报价,所需要的投标准备时间比一般的货物或者服务投标要长,因此,本案例招标人仅给潜在投标人7日投标准备时间明显不合理,建议变更为至少15日。
综上所述,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合理性角度分析,该项目都应给潜在投标人至少15日投标准备时间。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