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投标是部分或者全部环节借助计算机和网络完成的招标投标活动。相较于传统通过纸质文件进行的线下招投标,电子招投标可以减少人为干预和区域信息壁垒,整个流程更加高效透明、公平公正,当前逐渐成为大多数采购主体的首选。但实践中电子招投标活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容易产生争议与法律纠纷。笔者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招标投标平台待优化。目前没有统一的电子招投标平台,根据全国招标投标系统网络公布的情况,仅第三方交易平台就有141个,另有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央国企交易平台等。各平台采用的技术标准、运行环境不一,有的平台与部分电脑的软硬件不兼容,且存在公网、CA证书、操作人员技术等不稳定、不安全因素。如因节点设置错误导致投标文件关键信息在评审界面显示不全而错误评标,或因驱动冲突导致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等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经常就是否扣除投标保证金的问题产生争议。
二是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作为电子招投标活动的法律依据,内容相对泛化,对于流程细节缺乏详尽规定,导致各交易平台具体要求不一。同时,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招标人、投标人、平台方等主体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举证责任划分较为模糊,难以有效处理实践中复杂的情况。如投标人因网络瘫痪、黑客攻击等突发事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法登录平台、解密文件或进行其他操作时,没有规定是否可以退还保证金及重新组织招标,而在具体招标公告中,相关约定往往有利于招标人,不利于争议的解决。
三是电子数据取证认定难。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文件和数据都依靠网络传输,具有技术依赖性,产生的数据电文存储在交易平台中,若平台方不配合、协助,当事人难以顺利举证。此外,电子数据不如纸质文件直观、易于识别,具有易更改、难以固定的特点,在作为证据时其真实性认定存在难点。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投标人主张投标文件解密失败是由于平台的服务器容量不足导致无法登录平台,请求退还投标保证金,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是废标后引发连环诉讼。若因当事人或第三方问题操作失误,或由于“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废标后,往往会引发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招标代理公司等多方争议。尤其是涉及政府部门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存在信访风险。如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因招标代理公司在专家评标时操作失误,且未及时发现,导致中标人在投入大量资金完成基础建设后被废标,中标人对废标决定不服,因此起诉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公司。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规范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要求各平台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健全招投标操作机制、制定完善的数据安全性措施,提高网络安全性,做好系统基础工作,确保电子招投标平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强化与不同电脑的软硬件兼容,源头避免纠纷发生。
二是充分发挥法律指引作用。针对电子招投标现状和实践经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细化相关管理办法,对解密失败的责任划分、扣除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举证责任划分等作出更明确的规定,细化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的电子证据种类,使当事人更好地预判诉讼风险。
三是加强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落实行政部门主管责任,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同监管体系,切实做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提交、开标、评标、中标等各环节,在作出废标决定前,审慎评估必要性、可行性,提升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合法性。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胡燕芳 毛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