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陪标是屡禁不止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还严重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条款作了规定,但供应商围标、串标和陪标的现象却还是层出不穷。
政府采购领域专业知识分享平台相关人士表示,不仅是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有很多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下,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这种现象更是需要警惕。
其实,识破围标串标行为并不是那么难的事,只要多注意,学会这几招,就能一眼识破——
1.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同一人或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
4.同一项目的采购中,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在同一个单位工作。
5.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7.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地域无关联的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有明显雷同或错、漏一致。
10.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相近,但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分部分项报价组成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部分项报价有差异。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1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或者由同一投标人提供或退还。
1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16.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合同。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
1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基于本公司的售后服务承诺表述上惊人一致。
19.一家投标单位挂靠数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
20.投标报价中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将会承担哪些责任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供应商将承担:
被判中标(成交)无效;2.罚款;3.列入黑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没收违法所得;5.追究刑责;6.不退保证金的处罚。
来源:招标网(转自: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