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在地方法规中,财政部门通常要求采购单位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采购。
笔者发现,在各地的采购实践中,有些单位的采购负责人或贪图方便,或碍于情面,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习惯于直接选用原服务单位。然而,从采购内容上看,不少项目的市场供给是具备竞争性的,并不满足直接沿用原服务单位的必要条件。这不仅剥夺了其他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而且也给部分服务单位大开方便之门。别有用心之人可以通过提供质次价高的货物或服务从中套利。长此以往,这种行为不仅将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而且也很容易滋生腐败。
为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笔者认为,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中,应规范采购程序,细化执行管理。
一方面应该规范采购程序。首先,采购人应当组建采购小组。由采购归口部门会同办公室、财务、业务、纪检监督等部门成立采购小组。其次,积极开展需求调查和审查。采购小组应调查了解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相关情况,并对采购需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再其次,规范采购流程。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要求,结合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规范开展采购活动,并做好采购活动记录。最后,强化履约管理。采购人应根据采购结果,及时完成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工作,并严格组织履约验收,做好资料归档。
另一方面,要细化采购执行管理。一是要合理确定邀请供应商的方式。在采购活动中,通常有发布公告、在特定范围内邀请和直接选定三种方式。通过在部门或地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公开征集供应商,是较常见的一种邀约形式。对于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向特定供应商发出采购邀请函。对于有明确意向且小额的采购,采购人也可以采用直接选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是要明确报价方式。可以分为一次报价和多轮报价两种形式。对于有多款参数功能相近、价格相当的产品能满足采购需求,或指定产品有多家供应商的采购项目,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对于能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数量较多,且一次性采购量较大的项目,可以选择多轮报价的方式,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要明确定标标准。通常有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于技术较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以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产品。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将部分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的内容设置为评审因素,例如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为不同的评审因素设置对应的分值,以便对供应商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李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