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投标保证金需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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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8月30日
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请问依据该条规定,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时,招标人是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还是不应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答: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形下,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招标人根据具体情况既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放弃权利。因此,该法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应当解释为“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而不是“投标保证金不应退还”。
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这两个法条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均是对投标人违法撤销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招标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的规定。因此,无论采用目的解释方法还是整体解释方法,对第七十四条的解释应当与第三十五条的条文相一致,即应当解释为“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