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承诺制”下的“言而无信”
——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A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弃标案说起
案例要点
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政府采购实施信用承诺制。对诚实守信的供应商来说,信用承诺制极大降低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提高了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性。然而,一些不良商家却利用信用承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近年来,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或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名单的案例数量在固原市逐年增加,该种行为严重影响了采购人的采购进程,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5日,固原市A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发布首次招标公告,先后经历一次变更,两次废标,历时四个月。2024年1月23日再次发布招标公告,2月22日开标,2月23日发布该项目中标公告,中标公司为B公司,中标金额超2000万元。
财政部门自采购计划挂网开始,全流程监管,程序性指导。然而,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却遇到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固原市A医院应与中标企业B公司按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然而一个多月时间过去了,政府采购网也未见上传采购人与中标公司签订的合同文书。2024年4月1日,就在财政部门撰写提醒函时,财政部门收到固原市A医院来函反映称: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严重影响其合法权益及医院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项目工作进展,请求予以处理。
调查处理
财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发现,2024年2月22日开标时,投标人B公司在投标函中承诺:“我方愿意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所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一旦我方被确认为中标供应商,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保证在合同签字生效后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项目,并交付采购人验收。”据其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合同履约期限”和商务要求响应表中“采购标的交付时间”显示:合同签订后80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比招标文件规定交付时间90天的要求“正偏离”提前10天,且只有B公司提前了10天,评审委员会据此也进行了相应赋分。而在中标公告发布后26天,B公司又以“厂家年后订单激增,无法按时完成供货”为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当初投标时的承诺变成了一纸空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以下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一是自然灾害,例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二是某些政府行为。例如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三是社会异常事件例如罢工、战争等。
B公司提出的“厂家年后订单激增,无法按时完成供货”属自身原因弃标并拒签采购合同,无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正当理由无法供货,该种情形适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3.2万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以及在两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相关启示
诚实守信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但该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又拿“营商环境”当“借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把政府采购当成自已的“演武场”,最后均以失败告终。这种行为违背了政府采购的诚实守信原则,不仅会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政府采购的公信力,而且还会造成政府采购程序空转、政府采购资源浪费等问题。治理无正当理由弃标行为,尤其是无投标保证金的随意弃标行为,不仅需要交易双方增强法律意识,而且更需要通过高成本的违规代价使中标人树立真诚投标、科学报价、诚信履约的投标价值观,营造良性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加强违约风险防控。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要充分考虑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情形,要明确载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以此提醒、警示供应商诚信响应、诚信履约。同时,要研究在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针对性处置措施,以化解采购风险。
——全面评估自身投标能力。供应商在投标前,应基于项目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的项目预算价,进行精准科学的成本测算,充分考虑成本、交货期限、生产能力是否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对风险较大的项目应谨慎参与,避免因盲目投标或误解采购需求而导致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在此基础上要进行全面审慎的投标响应活动,维护自身良好信誉。
——严格兑现违约行为惩戒。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在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对违约供应商进行严肃处理;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涉及违法犯罪的随意弃标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加大供应商的违约成本,维护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市场竞争秩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供稿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05期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