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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评标中存在一种不良现象,即评标中特别是资格审查时,仅从招标文件表面文字上作简单比对判断,机械套用法律规定,而不去深入本质作系统分析。这种“机械式评审”不仅在实践中已对招投标造成危害,而且有悖于当前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本文通过一些典型案例,分析当前“机械式评审”问题及其危害,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探讨防范对策。
一、问题及危害
(一)“机械式评审”问题
1.案例情况
在某项目评标中,投标人有二十多家,经初步评审后被否决的有近二十家,其中因被评审为资格不合格而被否决的就有十几家。但经查阅,所谓的资格不合格实际上是投标人的资格文件中所附主要人员的资格证书扫描件存在问题。例如:某投标人所附项目负责人的高级职称证,载明的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存在几个文字差异,被评审为该项目负责人不具备高级职称;某投标人所附项目负责人的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无个人签名,被评审为该项目负责人不具有一级建造师资格;某投标人所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建筑施工类中级),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不同,被评审为该项目负责人不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资格等。
然而,经核实发现事实并非如此。经查验高级职称评审批文,其项目负责人事实上具有高级职称资格,职称证书中载明的单位名称实为简称;根据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验,显示该项目负责人一级建造师证书为有效,注册专业信息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现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系统分析得知,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筑施工类中级)证可代替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使用。显然,上述评标均出现了资格审查结论与事实情况不符,即“评与实不符”的尴尬情形,且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方面还出现了“国考准入证”不如“地方培训合格证”效力的现象,这些都明显违背了常理。
2.相关分析
要解决上述“评与实不符”的情形,需解开评标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三个疑惑:一是资格文件的问题可否澄清;二是资格审查是否应以官网平台查验结果为准;三是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建筑施工类中级)可否代替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使用。对此,逐一分析如下。
(1)资格文件的问题可否澄清。首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的情形有三种(此处为不完全列举),即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且明确了一条不得超越的法律底线,即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其次,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执业资格等实质性资格条件信息,属于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而投标文件所附资格文件只是用于证明这些信息的支撑资料,故对资格文件的问题进行澄清,并没有超出投标文件中资格条件信息的范围或改变资格条件信息的实质内容,也就不会超越法律底线。最后,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中标候选人资格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须补充相关资格文件,以便再次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对资格文件的问题澄清或补充是明显支持的。综上分析,资格文件的问题可以澄清。
(2)资格审查是否应以官网平台查验结果为准。首先,从效力等级看,国家官方监管网络平台(简称“官网平台”)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的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具有及时性、权威性及法律效力,且其效力等级明显高于投标文件所附资格文件,当二者不一致时,理应服从效力等级高者,故资格审查应以官网平台查验结果为准。其次,从评标实践看,因投标文件所附资格文件在客观上均存在篡改、伪造的风险,故评标实践中事实上一直在使用官网平台进行查验,当查验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均按不合格处理。综上分析,资格审查应以官网平台查验结果为准。
(3)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建筑施工类中级)可否代替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使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有两种形式,即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由安全管理归口部门应急管理部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通过当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考核并取得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二者考核范围相同,但前者考核的深度、难度更高,且前者是法律明确认可的准入证,级别等级更高。所以,注册安全工程师证(建筑施工类中级)可代替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使用。
根据以上分析结论,“评与实不符”的情形实际上可依法解决,不应简单否决投标。如上述项目负责人的高级职称证问题,可通过澄清补充资料查验确认;一级建造师证问题,可通过官网平台查验确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问题,可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系统分析予以确认。可见,上述案例中的评审确实过于简单机械。类似以上“机械式评审”现象,在当前评标实践中不胜枚举,时常由此导致大量投标被否决,甚至“全军覆没”。“机械式评审”明显偏离了评标的本质要求,若任由其持续下去,必将对招投标行业造成深远的危害。
(二)造成的危害
1.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机械式评审”直接影响招投标效果,进而损害双方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如下。
(1)损害招标效果。评标的本质要求是从众多的投标人中评选出技术实力强、报价合理的中标人,而不是评选出一份没有任何瑕疵的投标文件。然而,当前的“机械式评审”却往往因投标文件的瑕疵,动辄否决一大批投标,使得一些技术实力强且报价合理的投标人因此被否决出局,明显损害了招投标效果。
(2)影响招投标效率。“机械式评审”导致否决投标多甚至招标失败而重新招标,由此延长了招投标周期,影响了工作效率。
(3)加大招投标管理成本。“机械式评审”导致的重新招标甚至反复重新招标,加大了双方的招投标管理成本,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2.损害评标的严肃性
评标本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严肃工作,然而“机械式评审”却拘泥于表面形式,忽视了评标的本质要求,损害了评标工作的严肃性,背离了招投标制度设计中竞争择优的初衷。
3.助长评标违规行为
因“机械式评审”易造成否决投标,故实践中易出现借用这一途径将预期之外的投标人否决出局,使预期的投标人中标。若投标结果不利于预期的投标人,甚至干脆设法将所有投标否决后重新招标,使预期的投标人重获中标机会。因此,“机械式评审”的存在,将助长评标违规。
二、主要原因
(一)资格条件约定有缺陷
产生“机械式评审”的最基础原因,是投标人资格条件约定有缺陷。在当前招标实践中,易引起“机械式评审”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缺陷情形,主要表现如下。
1.资格条件约定不准确
资格条件本是指投标人在签约资格、履约能力及信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然而实践中往往出现将用于证明资格条件的资格文件内容及要求也混在资格条件中。如某工程招标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条件约定: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的一级建造师(××专业)注册资格证,电子注册资格证须有项目负责人签名。该约定中有关电子注册资格证的要求,应属于对资格文件的要求,而非资格条件本身。这样的约定,容易导致在评标中当建造师注册证出现局部问题时,被简单机械地评审为资格不合格。
2.资格条件约定不完整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每项条款应约定完整,才能保证据此进行正确评审,然而实践中有的资格条件却存在“约定一半,留一半”的现象。如某工程招标文件中对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条件约定: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安全考核合格B证。这一约定明显还缺另一种形式,即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这样的约定,容易导致在评标中当投标文件仅附有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时,被简单机械地评审为资格不合格。
3.资格条件约定过多
资格条件本是涉及招标项目实施最关键的门槛条件,然而实践中往往资格条件约定过多甚至泛滥,易造成大量的资格审查不合格。
(二)资格审查把握不精准
产生“机械式评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评标中资格审查把握不精准,主要表现如下。
1.对专业及法规把握不精准
当前因评标专家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对招标专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本质把握不够,导致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约定存在的问题不能准确鉴别,仅停留在文字表面上机械、教条地比对判断,同时也导致资格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本可依法启用投标澄清方式加以解决的,却不敢执行。
2.风险意识过度而责任心不足
当前因评标专家对招标专业及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导致评标中防范自身风险意识过度而责任心不足,在评标中不够关注评标质量,只是简单甚至苛刻地进行“机械式评审”,特别是资格审查中一旦遇到资格文件有问题,大多倾向于否决投标,唯恐发生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违法风险。殊不知,这样的“机械式评审”却导致了另一种违法行为,即不当否决投标。
(三)借机违规操纵评标
产生“机械式评审”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借机违规操纵评标。因“机械式评审”利于实现预期的投标人中标,故易出现有意借用“机械式评审”来实现违规操纵评标。
三、对策建议
(一)精准约定资格条件
务必严格分清资格条件和资格文件,用于证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资格文件及其要求,应列入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章节中,切勿混入投标人资格条件内。
应系统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结合潜在市场现状,确保资格条件约定完整,所涵盖范围无漏缺。
应准确把握资格条件的定位,对涉及招标项目实施的最关键的门槛条件,才能约定为资格条件,避免限制过多而影响招标效果。
(二)全面提高评审能力
把好专家选取关。对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应大胆地依法改用直接选取,确保选取的专家适应项目评标需要。
加强对专家的培训。在评委会首次会议上,应就资格审查的方法、常见问题的合法解决途径以及避免“机械式评审”的注意事项等,对专家进行必要的培训,以提高评审能力。
初评结论应集体讨论。在评标中,初步评审结论(包括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响应性评审结论)应经评委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以保证结论的正确性,消除“机械式评审”的影响。
(三)优化资格审查方法
鉴于我国相关资质监管部门的官网平台已建成投运,且已具备在官网平台查验相关资质证的条件,故在今后评标中,应充分利用官网平台改进资格审查方法。如对资格审查需要查验有关资质证的,改为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有关信息,直接从官网平台查验确认,无需再要求投标人提供证件。这样不仅可减少投标工作量和失误率,还可避免因资格文件的问题而被“机械式评审”误判为不合格。这方面政府采购已率先改进,如《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对于采购人可通过互联网或相关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四)强化评标监督审查
“机械式评审”不仅属于不负责行为,也属于本质上的违法行为。因此,应强化对评标的监督审查。例如:在评委会首次会议上,应就廉洁守法及公正履职方面对评标专家进行必要提醒,并签署承诺书;在评标中,应加强过程监督;在评标报告提交后,应加强对报告的审查,着力检查否决投标的理由及依据是否充分,并依法纠正不当否决投标,以避免“机械式评审”的发生。
四、结束语
招标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原因之一是对招标专业和法律法规的本质把握不精准以及管理上未与时俱进,“机械式评审”亦是如此。在今后招标实践中,需不断把准招标专业及法律法规的本质,并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优化招标管理,切实助力招投标行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吴述国 易瑞瑞
作者单位:吴述国,国能大渡河公司;易瑞瑞,国网湖北宜昌供电公司
来源:本文首发于《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