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A供应商对某窗帘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预算120万元,B供应商报价只有25万元,平摊到采购数量上,单价都只有个位数,连制作、安装的成本都不够,投标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声明“截止投标时间近三年以来,在政府采购领域中的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间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明显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因A供应商被罚款2.6万元,而剥夺了其投标权利。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B供应商提交了报价澄清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该报价能满足本次项目实施,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其提供的书面说明基本合理,对其报价予以认定。关于投诉事项2,实际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并未因A供应商被罚款2.6万元,而剥夺其投标权利。A供应商以“该违法条款影响了我公司的报价和投标准备工作”为由主张评标委员会应终止评标缺乏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1、2不成立,关于投标声明书“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的表述,另行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问题引出
1.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预算金额,能以“低于成本价”认定投标无效吗?
2.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声明“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可行吗?
专家点评
针对问题1,实践中,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预算金额的原因有很多。比如,采购人市场调研不充分,对市场信息了解不全面,导致预算编制的过高;在采购过程中,项目需求、范围或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导致预算金额与投标报价差距较大;一些供应商通过报低价获得更多的市场曝光度,从而提高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另外,也不乏一些供应商采取低价投标策略,通过“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方式,在实际履约中通过各种手段追加款项;部分供应商故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通过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拉低基准价,从而获取利益。
显然,不能仅因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预算金额,就认为供应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况且由于“成本价”在实践中难以界定,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直接将“低于成本价”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定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在处理低价投标时的程序性要求,强调的是报价的合理性以及供应商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的能力。本案例,B供应商提交了报价澄清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该报价能满足本次项目实施,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能力,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并无不妥。
针对问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才会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谓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三种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2022年界定为200万元以上。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并未被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这是因为这种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信誉受损不大,属于轻微违法范畴,故仍然给予这类有轻微违法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本案例要求供应商声明“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显然行不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
作者: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