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在某地小媒体设备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A公司代表认为,评标委员会仅以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是从公司的基本账户转出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该做法不合规。因此,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核实后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事先对如何缴纳投标保证金未做规定,评标委员会以此为由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认定A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吗?
专家点评
业界专家韩孟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从其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较大限度地压缩了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之间的串标空间,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韩孟玉指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该问题并没有统一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都采纳并移植了工程招标中的做法。在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要认真研读招标文件,若该问题没有在招标文件明确,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存在上述情形的,其符合性审查予以通过,但评标委员会要做好供应商串标的防范工作。
业界专家金翔指出,“基本账户”准确的表述应该为“基本存款账户”。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采用了“基本账户”这一术语,因此,一直都被误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的规定,实际上“基本存款账户”这一术语才是准确的。
金翔认为,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其有关部门规章中对保证金是否必须从供应商的基本存款账户转出没有要求,但保证金应当从参与竞争的供应商的账户转出(即账户名应为供应商的名称),且一般不能从个人账户打出,除非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如果不这样要求,容易被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所利用,造成串通投标。
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也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与投标的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可以从其一般账户转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必须从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
业内人士认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会被视为串通投标。一个企业只有一个基本账户,默认从基本账户转出,则是因为沿用了依法必招的工程招标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投标人串通投标。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何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