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进优质优价采购。围绕《通知》的具体内容,笔者结合政府采购实践谈谈自己的思考,以期能够为广大政府采购实操者更好地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发。
异常低价产生的主要动机
价格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最直接的体现,也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最敏感、最显见的指标之一,涉及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最低评标价法以投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响应)报价最低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报价为评审基准价。所以,不管采用哪种评审方法,在评审因素不断客观量化的情况下,投标(响应)报价的高低往往直接决定了最终的中标(成交)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供应商都必须通过更低的报价来提高获取政府采购合同的机率。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出现异常低价的主要动机有三种:一是以异常低价提高中标(成交)概率,抢占政府采购市场份额;二是以异常低价削弱价格分的影响,换取相对高价中标(成交);三是以异常低价造成相互竞争混乱,扰乱政府采购活动。
异常低价审查的责任主体
《通知》未实施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是认定异常低价并启动澄清说明的责任主体。《通知》实施后,无论是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还是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都属于评审委员会的职责范畴。因此,属于《通知》“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规定前两种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在符合性审查结束后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属于《通知》“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规定后两种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可以在评审开始后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时,为便于评审委员会准确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可以借助常用办公软件或计算机程序设计一个简易计算模型,将《通知》中确定的几种常见形式以特定的计算公式固定在评审模板或嵌入在评审系统之中,让属于法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的投标(响应)报价一目了然。
“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的限定
对于如何限定“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实践中,评审委员会和供应商之间比较容易产生争议,尤其是当供应商难以提供书面说明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时,双方容易陷入无休止的拖延等待甚至质疑投诉。事实上,供应商是投标(响应)报价的发起方,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负有举证之责,应当结合采购预算、成本测算等对自身的报价进行合理性评估,对报价合理性予以解释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但是,如果在评审过程中才要求供应商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往往很难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提供,评审委员会也不可能无限期等待。因此,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工作效率,减轻供应商临时举证压力,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可以进一步优化采购文件,尝试在采购文件中建议供应商提前对自身报价的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引导供应商提前准备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一旦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将给予供应商一个相对固定的澄清说明时间。因采购文件中已经明确了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及具体规则,采购文件又提醒供应商提前准备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时,供应商可以第一时间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既可以避免供应商因时间仓促无法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又可以防止评审委员会因等待供应商澄清说明影响评审工作效率。
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的认定
能否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直接关系到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是否有效。因此,供应商必须认真评估自身的报价策略,高度重视报价的合理性,及时收集与之相关的佐证材料,并整理形成报价合理的证据链。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更多习惯于作出“承诺性”“保证性”的书面说明,却往往忽略了这种“承诺”“保证”背后的实质性支撑材料——完整可信的证据链。因为评审委员会不仅要考虑供应商书面说明的合理性和可能性,而且更要考量供应商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可信性。《通知》明确:“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对此虽不能一概而论,但具体到实操层面,这种证明材料更倾向于具有完整可信的证据链、具有事实根据的成本构成说明,如实际支付的工资标准、历史进货发票凭证、相同价格的业绩合同、主流电商平台的销售纪录、生产厂商的定价标准等。
AI辅助决策的探索运用
《通知》中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但在实际评审中,评审委员会对于全面了解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还有较大难度,在评审现场对供应商作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存有思想包袱和担责顾虑,导致其无法有效发挥专业经验和主观能动性。在人工智能大模型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政府采购可以充分借助诸如DeepSeek等AI工具的创新技术框架与多维场景适配能力,通过信息聚合、精准搜索、智能分析、风险预测,搭建政府采购异常低价智能辅助决策支持模型,辅助评审委员会做出更加科学、更加全面、更加合理的评审决策,助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实现新飞跃。
试点工作的借鉴与展望
根据《通知》规定,该政策仅限于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而言,该通知涉及的很多内容也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值得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进一步探索和实践。例如,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根据市场调研合理设定最高限价、按专业合理分类分包、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评价、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等;供应商在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结合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进行报价合理性自我评估并提前整理相关的说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参照《通知》确定的标准认定异常低价、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及对应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笔者认为,好政策关键在于硬落实。《通知》的“落地感”越强,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的信心就越足,政府采购优质优价的发展预期就越稳。试点地区要下好先手棋,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大力度探索解锁破解异常低价新路径,深入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让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回归到公平有序的健康发展轨道,确保该项试点工作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不断催生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持续推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见成效。
(作者:王永锋 刘杨,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20期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