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X月X日,某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就“某排水车”项目组织政府采购招标,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本标段采购总预算195万元。
在投标截止时,共有5家供应商响应投标。经过开标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最终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190万元。
在中标结果公告后,供应商B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起质疑,因对质疑回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称:中标供应商A的中标产品为电源车,产品用途为供电,而非排水或运货,中标产品属于违规改装车辆。中标产品电源车经搭载移动排水设备后不符合产品公告要求。
处理理由
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实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本项目采购的是排水车,并规定需要在采购地合法上牌,因此本项目投标车辆应当履行产品公告程序。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总则规定:“采购的货物所涉及的产品标准、规范,验收标准、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招标内容及要求主要技术参数:“▲1……整车改装符合特种作业车辆上牌要求,在采购地可合法上牌。”由于本项目的中标产品X型应急排水车未经公告,当地公安局在收到财政部门的协助调查函后作出认定,认为中标供应商A投标文件中响应的X型应急排水车属于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情形,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因此投标产品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在采购地可合法上牌”的实质性要求,中标结果无效。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关于A有限公司投标产品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诉成立,决定本项目标段四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法律链接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持续保持准入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供稿单位: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421期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