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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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8月17日
项目名称:
枣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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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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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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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关于印发《枣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委托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61号)等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枣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枣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枣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委托代理行为,提高采购人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环节的公开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代理机构信息库,并加强对采购人选用代理机构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各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各自情况,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从市级代理机构信息库范围内,择优选择一定数量、不同类别的代理机构,分类组建本级代理机构信息库。
采购人不得委托未进入市财政局信息库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六条 采购人选用代理机构,遵循“自主择优、客观公正、公平竞争、体现优势和廉洁自律”的原则;既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代理机构,也可从代理机构信息库中直选确定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七条 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方式:
(一)随机选择方式。采购人从代理机构信息库中,采取随机抽取不多于三家确定一家的方式选泽代理机构。
(二)自行选择方式。采购人有选择意向或者认为随机抽取方式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代理机构信息库中自行确定代理机构。
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应填制《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确认书》,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对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整合打包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代理机构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非特殊情况,未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理机构不得拒绝或自行中止、终止项目代理活动。
第十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选择范围和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项目采购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中止、终止项目代理,或者在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被投诉、举报存有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依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罚款、停止或取消代理本市政府采购业务资格、报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市)财政部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枣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枣财采[2010]9号)同时废止。
来源: 枣庄市政府采购网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委托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61号)等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枣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枣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枣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委托代理行为,提高采购人选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环节的公开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部长令第6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代理机构信息库,并加强对采购人选用代理机构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各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各自情况,通过招标采购等方式,从市级代理机构信息库范围内,择优选择一定数量、不同类别的代理机构,分类组建本级代理机构信息库。
采购人不得委托未进入市财政局信息库的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六条 采购人选用代理机构,遵循“自主择优、客观公正、公平竞争、体现优势和廉洁自律”的原则;既可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代理机构,也可从代理机构信息库中直选确定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七条 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方式:
(一)随机选择方式。采购人从代理机构信息库中,采取随机抽取不多于三家确定一家的方式选泽代理机构。
(二)自行选择方式。采购人有选择意向或者认为随机抽取方式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从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代理机构信息库中自行确定代理机构。
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应填制《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确认书》,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
第八条 对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整合打包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由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代理机构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非特殊情况,未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代理机构不得拒绝或自行中止、终止项目代理活动。
第十条 采购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的选择范围和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项目采购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中止、终止项目代理,或者在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被投诉、举报存有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的,依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分别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以罚款、停止或取消代理本市政府采购业务资格、报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市)财政部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枣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枣财采[2010]9号)同时废止。
来源: 枣庄市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