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能否变更招标文件中关于违约金标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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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3日
问: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模板的专用条款载明“工期延误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实际签合同时能否填写为“工期延误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约责任是否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无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责任的性质是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的补救或平衡,而并非合同义务本身,也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不宜将违约责任条款认定为合同实质性内容。也有观点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违约责任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且涉及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故将其确定为“合同实质性内容”。鉴于此,建议双方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约定此条款为妥。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