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批)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县(区、园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
为加强警示教育,巩固整治成果,引导政府采购各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现公布我市第二批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表现形式: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
基本情况:某项目招标文件“类似业绩”为10分,评分标准为“1.2020年1月至今每提供一项合同额在20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业绩,每一项得2分,最多计2项,最多计4分;2.2020年1月至今每提供一项合同额在2000万(含)以下的园林绿化施工合同,每一项得1分,最多计6项,最多计6分,注: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
处理理由: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案例二:
表现形式:中标公告中未随附招标文件。
基本情况:某项目在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未将招标文件同时公告。
处理理由:未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和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案例三:
表现形式: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基本情况:某公司中标后,以“上游供应商产品型号升级停产”为由放弃中标资格。
处理理由: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案例四:
表现形式: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验收。
基本情况:某项目验收只有验收结论“合格”,缺乏其他验收资料。
处理理由:未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未对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
法律依据:《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未按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的”。
拉萨市财政局
2026年8月13日
来源:拉萨市财政局国库科(采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