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审计署审计问题反馈及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国家审计署对部分中央部门单位进行2023年预算执行情况审计。重点审计了41个部门及所属346家单位的财政预算拨款5824.04亿元,发现各类问题金额226.26亿元,占被审计资金的3.9%。其中,相关政府采购问题涉及34个部门共计69项,问题金额32.85亿元。
审计案例:在对国家某部委所属某大学存在的主要问题反馈中,国家审计署指出:2020年,校本级违反“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物业保洁服务项目,导致中标价比最低投标价高31.03万元。在这个问题反馈中,国家审计署明确了政府采购物业保洁服务,不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属于违规行为。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是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中占比非常高的一类项目,因为项目数量多、采购资金数额大而备受关注。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采购往往因为其涉及内容复杂、包含个性要求较多等原因,在采购评审时普遍采用综合评分法,而很少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从这一点上看,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与审计审查要求存在巨大反差,需要引起从业人员的高度重视。
下面,笔者结合审计案例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评审中未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这一违规行为进行分析,并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出建议。
二、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解读
(一)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四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都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关于法律常用词语的解释指出,“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也就是说,“应当”即意味着必须,是一种强制性规定。综上,对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不能选用其他的评标方法。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2022年9月,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该目录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编码C21040000)是指办公场所或其他公用场所水电供应服务、设备运行、门窗保养维护、保洁、绿化养护等的管理及服务,具体场所包括住宅、办公楼、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医院、学校等。可见,物业保洁服务属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之一。
2021年4月,财政部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该管理办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属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应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
(三)主管部门的操作要求
2021年8月,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通过官网向财政部国库司提问: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是不是物业管理采购过程中,只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是否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中放权由采购人确定采购方式相冲突?财政部国库司作出如下答复:物业管理项目优先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办法主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如图1所示)。作为国家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库司在此回答中,明确说明了物业管理项目主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

三、审计案例的警示和建议
通过上文的政策解读和财政部国库司的官方解释不难看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主要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审计案例中,某大学政府采购物业保洁服务时没有遵循“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这一规定,故被国家审计署认定为违规行为。
该审计案例也向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发出了一个明确信号,即政府采购工作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操作和实施,不能无视或漠视相关要求而自行其是,更不能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对于目前普遍存在的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未使用最低评标价法的现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全面掌握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主动整改,防患于未然。
最后笔者想要强调的是,一般来说,带有“必须”的法律条文,在法律规范中属于义务性的规范,规定的是一种责任。它表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已将所有情况都进行了考虑,没有例外和特殊,必须一律执行。而使用“应当”的法律条文,虽然非常近似于“必须”,但是和“必须”相比,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者说是一般性的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特殊和例外的存在。所以,对于一般的物业管理服务,原则上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于包含特殊内容的物业服务,例如特殊场所要求、特殊设备要求、特殊管理要求的,也可以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对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是否使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这个问题,使用是多数、是常态,不用是少数、是例外。
作 者:程德文 郭晓萌 蒋海琳
作者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