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为帮助招标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在行业活动中规避业务风险,我们将连续刊载本网特聘专家丁贵桥授权四川招投标网独家首发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系列分析文章以飨读者。
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
作者:丁贵桥
招投标异议投诉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活动的深入开展,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招标程序逐渐熟悉和了解,各类主体以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在招标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处理异议和投诉也成为招标采购部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及时、妥善处理这些异议和投诉是目前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总结招标采购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通过十五个案例的分析,希望对从事采购招标工作的同志,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工作中有所帮助。
案例8 对于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案例
8.1 案例简介
2019年1月31日,某省W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就Q县西部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第二标段工程进行招标,A公司即按公告要求积极参与投标活动。2019年3月7日,该工程进行投标、开标、评标,C建设公司被评为第一名,A公司被评为第二名。后A公司在“信用中国”网上发现C建设公司在2019年3月6日被T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即向Q县公共资源局投诉,认为C建设公司为信用中国失信人,无资格投标。后Q县公共资源局于同年3月20日作出《关于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函的回复》:一、遵从省H律师事务所出的《法律意见书》;二、维持“Q县西部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第二标段工程第二标段工程”施工招标中标结果。
A公司认为上述回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及招标文件相关规定,是违法的。2019年3月6日,T县人民法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C建设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期两年,并在“信用中国”网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同年3月8日T县人民法院送达《通知书》,屏蔽C建设公司失信人,但失信期两年没有更改。显然,C建设公司在2019年3月7日的投标、评标阶段处于失信期间,无投标资格,即使进入评标阶段,依法也应中止评标,故其中标结果无效。综上所述,Q县公共资源局未经深入调查,且无视“信用中国”失信人名册,置第三人失信期两年于不顾,作出维持C建设公司中标结果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故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一、依法确认被告Q县公共资源局作出的《关于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函的回复》违法并撤销该《回复》;二、依法撤销被告Q县公共资源局公布的Q县西部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第二标段工程第二标段工程中标结果;三、依法确认第三人无投标资格,并确认第三人中标无效。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Q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函的回复》;
2、限被告Q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原告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8.2 焦点问题
中标人不良行为记录是否认定?
8.3 案例分析
1、参照《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Q公共资源局应在接到投诉后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信誉要求、评标办法、附件B否决投标条件等项对是否是失信被执行人有明确约定,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但被告Q县公共资源局未进行全面调查、审查、核实的情况下,仅凭第三人C建设公司自己提供的材料认定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2019年3月7日被解除,而作出“不否决第三人C建设公司有效投标资格,维持中标结果不变”的决定,与事实不符;
2、参照《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Q县公共资源局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中,应当含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和住址、投诉事项及主张、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处理意见及依据,但其作出的《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A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函的回复》明显缺乏该些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
3、原告A公司要求“撤销被告公布的Q县西部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第二标段工程第二标段工程中标结果;确认第三人无投标资格,并确认第三人中标无效。”的诉讼请求,属行政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根据司法权原则上不干预行政权的规定,不予支持。
此案的关键是被告Q县公共资源局对不良行为未作调查,就下结论,以致败诉。此项目业主可以确定由第二名中标,也可以决定重新招标。
特聘专家介绍——
丁贵桥:经济学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学术成果:《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治理串通投标研究》等八部著作,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
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