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的通知(川发改法规函〔2026〕277号)
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林草局、省广电局、省能源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5〕807号)要求,保障我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项目常态化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一)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自2026年7月1日起,原则上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1.工程施工类(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
2.货物采购类(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类项目;
3.服务类(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4.实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合同估算价,任意一项达到前述三款所列标准的,整个总承包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二)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不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1.技术复杂、专业性强;
2.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
3.通过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节点未成功调度到合作省份专家资源。
出现前述第一、二类情形,招标人可以选择转为省内远程异地评标;出现第三类情形,原则上转为省内远程异地评标。未开展跨省或省内远程异地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确定中标人后,随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一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
二、进度安排
(一)省发展改革委6月30日前牵头明确我省跨省远程异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目录,并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节点公开。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月30日前牵头对接不少于3个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合作对象,签订合作协议,并按国家要求逐步扩大合作范围;按照国家统一技术标准,与2个以上合作对象完成联调测试;发布我省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位共享目录,并在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共享节点公开。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和成都、绵阳、南充、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首批承担场地保障任务,于6月30日前分别确定10个以上支持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位,并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准备。其他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省级统一安排逐步落实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场地保障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与合作省份协商确定跨省远程异地评标主、副场有关成本分担和补偿机制,需支付费用的,由招标人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公开。
(二)承担主、副场保障任务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按照标准保障评标工位,做好技术支撑,明确应急处置措施,保存评标资料并及时归集、移送;要牵头保障评标专家餐饮、住宿等需求,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和收取方式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及市(州)站点公开。
(三)评标专家劳务费用由招标人承担。我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按照《四川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执行,省外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按其所在专家库劳务费用标准执行,鼓励招标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支付专家劳务费用。省内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按我省规定实行在线支付,省外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按其所在专家库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力推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由对该项目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相关主、副场所在地对应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招标人严格执行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有关规定。为避免出现对我省标准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的理解、适用问题,我省发起的跨省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不得全部抽取省外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鼓励招标人委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未委派招标人代表的,应从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数三分之一的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