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延安市财政局印发《延安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从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活动前期准备、采购活动开展、采购结果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等七个方面,梳理细化30项具体责任事项,全面推行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主体责任清单制度。
聚焦责任落实,夯实采购根基
政府采购涉及面广、链条长、风险点多,过去部分预算单位存在“重采购、轻管理”“重程序、轻绩效”的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此次出台的《清单》明确要求,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主体,要将“谁采购、谁负责”的权责对等要求落到实处。《清单》明确各预算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领导审批负责、各环节责任人签字留痕、全过程纪实记录制度,确保政府采购执行过程和履责行为可查询、可追溯。同时,按照“采购管理与财务管理”级次相匹配原则,完善岗位设置、管理级次、分级权限和责任划分,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查、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等岗位相互分离,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格局。
紧盯采购流程,规范操作环节
在采购预算编制环节,要求各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做到“应编尽编”,防止无预算采购。同时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综合考虑实际需求、市场供需情况和相关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预算,防止盲目采购、超标准采购。在采购需求管理环节,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实施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除明确需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外,其他项目也应开展需求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门槛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开展环节,进一步规范了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方式选择、进口产品采购、评审专家抽取使用、采购结果确认等全流程操作。特别强调,采购人代表应由本单位正式人员担任,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评审打分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畸高或畸低的,应当在签署评审报告时作出书面解释。
突出闭环管理,强化采购结果执行
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人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签订合同,并进行公示;依法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在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变更公告。履约验收要坚持“应验必验”,明确责任部门,完善验收工作机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须包含专业技术人员。
此次《清单》的出台,是延安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权力运行,提升政府采购质效,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
来源:延安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