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解谈判小组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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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06月08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一是成立谈判小组,二是制定谈判文件,三是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四是谈判,五是确定成交供应商。这五个步骤非常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谈判小组应当何时成立?何时集合?集合后做些什么?业内众说纷纭,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均值得商榷。
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八条的规定,谈判文件可以由谈判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谈判小组确认。其第十二条规定,参与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可采用三种方式来征集,一是公告邀请,二是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三是由采购人和谈判小组共同推荐。
笔者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谈判小组的成立、集合、具体工作内容等进行了梳理。笔者认为,谈判小组不一定要在采购项目开始执行时就成立,但不能在开始谈判的当天成立;谈判小组至少要集合两次。然而,实际操作中,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节省支付给谈判小组人员的劳务费,在谈判的当天成立谈判小组,先让谈判小组确认谈判文件,再进行资格审查、推荐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最后进行谈判并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就是说谈判小组只集合一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