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可否再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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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1日
问:中标如果不是公示再公告,公告期限可否再行设定?
王周欢:关于这个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而目前实际做法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存在差距。
实际操作当中,往往会先公示7个工作日,如果无人质疑,再发中标通知。《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同时,《条例》在第六章的质疑投诉中还规定“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来作为质疑的一个起算点。根据《条例》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应该有一个期限,而实际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未设置期限。我们建议中标成交结果的公告期限不宜设置太长,最好以3个工作日为限。从采购法相关规定上来看,其并没有一个公示的环节。
18号令修改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应告知未中标供应商排序和得分情况,对此,也有很多人提出异议,认为该规定一旦告知,会引发更多的质疑投诉。我个人认为很多质疑投诉是因为供应商参加投标之后,不知道废标或其未中标的原因。所以,参照国外一些做法,如果供应商未中标应该告诉其未中标的原因,如果不能告诉原因至少应让其知道排序情况。(作者:董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