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学校食堂厨房设备更新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160万元。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B供应商40万元的报价远远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140万元、80万元和135万元),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在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就报价合理性的问题要求B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B供应商答复:报价准确,因为绝大部分设备为自有工厂生产,能够保证产品质量。评标委员会对B供应商的书面说明予以认可,认定其投标报价有效。
A供应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在投诉调查阶段,B供应商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后,书面提交了无法正常履约的说明:由于对技术要求没有详细了解,凭经验报价,导致最终报价有偏差,在当前40万元报价下,无法正常履约。另外,关于评审时提交的低价澄清函有误,大部分产品为外购件。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此,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对B供应商报价评审未能尽到审慎职责。
问题引出
1.供应商投标异常低价,评标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
2.报出的异常低价,供应商在评审阶段回复能保证产品质量诚信履约;在投诉答复时,又回复不能诚信履约。对此,评标委员会应该承担责任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介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条,对于“异常低价”情况,评标委员会具有自由裁量权,但审查制度没有量化标准。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属于“异常低价”,可能会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会启动“低价澄清”程序,让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但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异常低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有权利不启动“低价澄清”程序。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B供应商的报价属于“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因此,评标委员会启动了“低价澄清”的程序,B供应商提交了《低价说明回复函》,确认报价准确,表示能够保证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给出B供应商报价有效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二:该案例中,针对异常低价,B供应商在评审阶段与投诉调查阶段的说明截然不同,曹石林老师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B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对此不需要承担责任。首先,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去审查投标文件中各项资料的真实性,只能依据采购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因此很难在评标现场短时间内判断B供应商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供应商因“异常低价”而被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时,供应商应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而投标报价“异常低价”是否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在合同履约中解决,尤其要加强履约验收。如果供应商虚假承诺,届时履约验收无法通过,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次,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现场已经要求投标人就“异常低价”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如果在投诉处理中对评标委员会追责,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此案例中,B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中标无效,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若没有合格供应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姚华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