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多起招投标领域腐败问题。例如:山东省郓城县潘渡镇原党委书记、潘渡镇压煤村庄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昌涛,接受青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郓城某建材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实际控制人请托,通过招标代理公司向评标专家打招呼等方式,帮助请托人公司承揽郓城县潘渡镇压煤村庄搬迁建设项目16个标段中的12个标段,先后多次收受牛某某等人所送钱款共计1190万元。王昌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7年2月至5月,在湖南省衡阳县演陂水赤水保护圈治理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时任衡阳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李荣和通过授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分奖项等方式,为陈某某中标提供帮助。此外,李荣和帮助陈某某通过围标、串标手段,又承揽了多个工程项目。李荣和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招标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造公平竞争环境,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中,招投标为政商关系的构建提供了既搭桥梁又设置边界的处理模式,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如果招投标领域发生腐败,会直接导致政商关系亲清不分、竞争机会不公、营商生态不良,严重损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侵蚀政府公信力。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着力推动正风反腐一体深化,并对着重抓好金融、国有企业、能源、消防、烟草、医药、高校、体育、开发区、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系统整治作出部署,释放了持续整治招投标乱象的强烈信号。
工程建设和招投标涉及领域广、环节多、政策专业性强,是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易发高发领域。从一些违纪违法案例中可以看出,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手段花样繁多,有的在工程建设等招标活动中不走程序、规避监管。有的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谋取利益。他们通过挂靠资质、行贿送礼、收取中介提成、支付陪标费等不正当行为,满足招标条件、抬高报价。还有的在招投标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能时,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腐败案件的滋生,破坏了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与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对于完成整个招投标流程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在一些违纪违法案例中,招标代理机构形式上是招标单位相关人员与投标人之间的一层“隔离带”,表面上看是把专业的事情全部交由专业的人办,实际上使招标方、代理方、投标方的利益产生捆绑,形成相互勾连的腐败利益链。由于招投标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整体规模较大,很多业务看似是“委托出去了”,实则是把明招暗定的暗箱操作转移到了招标代理环节,使招标代理环节成为整个利益链的罪恶渊薮,而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的人员用“业务已经委托”充当掩人耳目的说辞。招投标领域违纪违法现象频发,其背后反映出监管体系、人员意识与惩处机制等多方面的深层问题。首先,监管体系存在漏洞,招投标涵盖标前、标中、标后多个阶段,涉及部门众多,但各级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权力界限模糊,监管职权分散,配套制度难以统一,导致执行偏差。行业监管部门在关键环节风险防控重管理轻监督,后续监管不到位,给违法操作留下空间。其次,涉案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习惯按惯性思维办事。部分领导干部与工程老板交往过密,将招投标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最后,违纪违法行为成本较低,工程建设利润丰厚。尽管法律对这类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但部分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招投标法》规定按照招投标程序,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招标人不能私下接触投标人,也不能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当招标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时,其组织开展的一系列关于招标的工作属于国有单位各项工作的组成部分。《招投标法》为公权力在招投标领域的行使明确了规矩、划定了界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根据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规范招投标程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应有的放矢、精准施策。一是专门立法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遴选和管理,建立招标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制约监督机制,为招投标工作中的公权力运行铺设制度轨道,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二是延伸监督触角,把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向深拓展,将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员纳入监督范围,列为动态登记的监察对象,做到常提醒、常警醒,推动全链条、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共同筑牢廉洁底线。三是凝聚监督合力,推进纪检监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贯通协同,不断完善信息沟通、线索移交工作机制,构建职责清晰、同向发力、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织密精准发现问题有效解决问题的管网。四是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紧盯串通投标、虚假招投标、滥用评标权等行为,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招投标中违纪违法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问题突出、发生窝案串案的单位和地区,予以严肃问责追责。同时要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剖析案件发生的原因,认真查找制度漏洞,通过警示案例,强化震慑作用,推动以案促改。
作者:王鹏飞
来源:《学习时报》(2025年04月04日 第 03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