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教育局作为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采购辖区内各学校教具。在共同编制采购文件环节,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就该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出现分歧。采购人认为,一般供应商和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代理机构不同意,认为联合体中各供应商都应具备资质才能参与投标。
笔者了解到,采购人表示,根据采购项目实施要求,采购计划表确定本项目为单一品目“A05040403教具”,但实际的采购需求标的由几百甚至上千类货物组成,其中包含一项名为“动物分类图谱”的货物。该货物属于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需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即提供该货物的供应商必须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于图谱量小且预算占比小,采购人将其设置为非核心产品。如果将该特殊资质设置为资格性审查条件,采购人可能会出现涉嫌对供应商设置不合理资格条件,以特殊产品控标的行为;如果不设置,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综合考量,采购人提出,设置特殊资格条件且允许联合体参与项目,即一般供应商可与另一个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该项目。
代理机构则认为,对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已作出明确规定,且结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可推断《政府采购法》对于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具体指参加联合体的各方供应商均应满足才能算作具备条件,而并非只是联合体中某一方具有该特殊资质即可。
从表面上看,这是关于在采购文件中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项目的争论。实质上,笔者认为,争议的焦点落在了联合体中各方对于资质要求的满足情况上。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经多次沟通,双方最终找到解决办法。采购人变更需求,将“动物分类图谱”从本次采购项目中剔除,作为另一品目报送,单独开展采购。
这是一个在采购文件中设置联合体,对联合体资质要求的分歧引发的系列问题,追根溯源,症结出在采购预算分配和需求编制的合理性上。笔者建议,采购人在进行相关环节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报送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结合采购标的综合研判,严格按照品目报送,单个品目(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除外)一年内未达限额的,列为一般预算执行,无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购买。
二是若项目涉及多个标的货物且符合政策,必须执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合理规划,考虑同一供应商是否有能力同时提供跨行业、跨专业的多种标的(此类情况多出现于购买机房设备类项目中)。
三是在多部法律中出现同样表述时,注意根据自身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执行。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作者:刘骏 张锐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386期第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