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当事人往往会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偶尔会因为某些原因双方未能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投标方将工程承包给他人,从而中标方与投标方产生纠纷。近日,榆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告某技术公司发布投标公告。原告按招标要求支付了20万元投标保证金。后原告向被告发出项目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中所需工种、数量、用工时间、岗位要求进行了分项报价。而后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贵公司在该项目标段为中标单位,中标金额为:人民币小写1439.239601万元”。同时,原告向招投标代理机构支付了服务费96577元。原告中标后被告一直未与其签订合同,故原告向被告发了《签订合同的催促函》,以书面方式催告按照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劳务服务合同,但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合同。同时该工程已由被告承包给其他公司,并且施工完毕。原告认为被告构成违约,故起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招投标活动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为缔结合同而进行的活动。招标人发出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是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进行投标是一种要约,而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行为则是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在招标活动中,当中标人确认,中标人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保文件为内容的合同已经成立。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业已成立的合同关系的一种书面细化和确认,其目的是为了履约的方便以及对招投标进行行政管理方便,不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综上,本院认为双方合同已经成立,现被告已将案涉工程交于案外人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到或者应当遇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法律规定可得利益的目的在于通过加重当事人违约成本,以期遏制违约行为发生,督促当事人诚信履约,保护守约方的依赖利益,并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中标后,被告将案涉工程交于第三人施工,导致与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赔偿逾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考量本案合同的性质、目的等因素,合同当事人可遇见的损害类型为煤矿项目施工劳务用工收益。原告主张被告赔偿2158859.4元经营利润损失,因预期损失的计算客观上很难实现精确化,且利润损失客观存在,原、被告双方无法就可得利益损失具体金额举证的前提下,本院根据相关行业的市场行情以中标总额的5%酌情认定70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该项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
招投标是容易发生不合规现象的领域,是企业合规经营应关注的重点。本案中,被告在原告中标后未予签订书面合同,反将工程交于他人施工,本院确认被告违约并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一方面加重当事人违约成本,以期遏制违约行为发生,督促当事人诚信履约,保护守约方的依赖利益,并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二方面促使了被告完善招投标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招投标管理列入企业合规经营关注的重点领域,从而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全面掌握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履约等。
审 核:白 丽
作 者:雷梦娟
编 辑:尤乙焱
来 源:榆阳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