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活动结束三年后才发现中标供应商串通投标怎么办?是否需要顶格处罚?”这是近期一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向笔者提出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串通明确了行政处罚措施--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供应商串通投标三年后才被发现该如何处理,应当从两个维度进行讨论:一是该不该给予行政处罚;二是构成犯罪还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项目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是五年
行政处罚追责期限,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最长期限。超过该追责期限,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因此,供应商串通投标三年后被发现要不要追责,要看具体的项目。对于一般的项目,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追责期限是五年。政府采购领域不乏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项目,例如防洪堤坝采购项目、储备粮采购项目、防震减灾采购项目、抗疫药品采购项目、环境保护采购项目等;涉及金融安全的项目也有,例如金融监管系统项目。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是所有项目过了两年就不追责。当然,如果未造成危害后果,不适用五年追责期限。
为此,有从业人员表示,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些供应商串通投标做得非常隐蔽,不宜被及时发现,过了追责期限就不追责,这不利于维护政府采购秩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能否延长对串通投标供应商的追责期限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无权对追责期限作出特别规定。
那么。监管部门三年后才发现供应商存在违法行为,是不是就可以置之不理呢?当然不是。这涉及追责期限起算点的计算问题。不少有串通投标“前科”的供应商,往往不会轻易“金盆洗手”,再犯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因此,可以查查该供应商近两年的中标情况,联系其中标项目的监管部门,核实其在近两年的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串通投标情形。如果还有串通投标情形,追责期限就没过。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追责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实施数个同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间隔了一段时间。
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 三年未过追诉期限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串通投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本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何谓“情节严重”?刑法并未予以解释。因此,有业界人士建议,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对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情节严重行为的解释来认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的情节严重,但这有违刑法适用的谦抑性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中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
在犯罪成立的前提下,还得看是否在追诉期限内。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根据该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因此,如果供应商串通投标罪成立,过了三年,不满五年,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因此,追究串通投标供应商的刑事责任,追诉期限应当从犯最后一次串通投标罪之日起计算。
另外,还须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三条关于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对单位串通投标罪的处刑规定,是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除了科以自由刑外,还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
至于是否需要顶格处罚的问题,不以发现时间来确定,而应当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决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