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应取“最大公约数”
——共享按摩椅事件引发的思考
■ 记者 杨文君
近日,有关共享按摩椅的话题冲上热搜,比如,在某地火车站,一名女乘客的长发被卷入按摩椅;再比如,某地火车站按摩椅数量占九成,引发公众热议。对此,铁路主管部门及时发声,要求各地火车站举一反三,认真查摆整改问题,确保多功能候车座椅状态良好、经营规范,最大限度地为旅客候车提供普惠性和差异化优质服务。
这里首先要澄清的是,火车站安装按摩椅与政府采购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其采购主体和使用的资金都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那么,在实践中,有没有政府采购按摩椅的项目?为此,记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了搜索。记者发现,这样的项目不在少数。在辽宁省大连体育学校2023年度训练器材采购、甘肃省甘谷县民政局磐安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设施设备采购、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院内自助服务设备引进、云南省临沧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心灵驿站设备及配套设施采购等项目中,都涉及按摩椅采购,且都属于货物类采购。
对此,某地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表示,有些项目虽然是货物采购,但实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在政府采购中,要切身考虑到使用者的感受,甚至是社会公众利益。
不论是火车站设置按摩椅,还是政府采购按摩椅,很多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表示,在购买之初都应充分考虑到社会公众利益。
北京某代理机构有关负责人吴先生认为,在火车站设置共享按摩椅,其初衷是好的,本想给旅客提供更舒适的体验,但考虑得不够周全,没有想到如果消费者不扫码支付,可能会被“驱逐”,进而只能选择席地而坐。
正如吴先生所说,共享按摩椅需要扫码付费才能真正享受按摩服务。记者近日到北京大兴瀛海的一家电影院门前进行了一番体验,由于当时电影院门口的普通座椅已全部坐满,记者只好坐上了共享按摩椅,起初的体验感和普通座椅并无区别,但由于没有扫码付费,大约十几分钟后,共享按摩椅开始向上鼓起,将记者顶出了座椅。
对此,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蔡锟表示,当消费者因使用共享按摩椅而导致身体或财物遭受损害,且经营者对该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如,未充分告知消费者共享按摩椅使用的注意事项、禁止使用的情况,未对共享按摩椅进行清洁,未确保共享按摩椅的质量及安全等,消费者有权要求按摩椅的经营者进行相关赔偿。
据了解,共享按摩椅有两种经营模式,即直营模式和代理模式。如果是直营模式,则按摩椅生产商与商场、车站等平台各自出力,协商分配收益,按摩椅生产商与商场、车站等平台均属于经营者,均应当负有经营者义务,并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如果是代理模式,则按摩椅生产商只负责生产,由投放经销商或终端运营商负责产品的投放和运营,按摩椅生产商只负担产品质量责任,而投放经销商或终端运营商负担经营者责任。判断谁为经营者,主要看谁在向消费者提供共享按摩椅服务以及谁直接获得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即便是代理经营模式,在商场、车站等平台不实际参与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商场、车站也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针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商场、车站等平台,消费者使用共享按摩椅受到损害的,当共享按摩椅运营期满后,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商场、车站等平台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蔡锟说。
针对“共享按摩椅”事件,吴先生建议,媒体不要炒作,有关车站也应该科学部署、细化设计、加强论证。
“共享按摩椅事件虽然与政府采购无关,但给政府采购需求设置提了个醒。”浙江省嘉兴市财政局的工作人员曹庆峰表示,采购需求的设置不能与实际需求脱节,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利益,寻求最大公约数。
其实,早在2021年,财政部就颁布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需求的设置、论证都提出了规范性要求。近年来,政府采购愈发重视政府采购需求的编制,力争从“头”做好政府采购,把好“第一关”。政府采购不同于一般的采购,其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采购结果通常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只有正确把握好政府采购需求,才能保障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不被削弱。
知识多一点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