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治理串通投标研究是一项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课题,本网编辑部非常荣幸的得到了由《治理串通投标研究》作者丁贵桥同志为本网独家撰写的《串通投标案例系列分析》文章,本网从五月五日起在本栏目连载该系列文章以飨关心招投标活动的同行朋友们,为促进健康的招投标活动环境做出有益的贡献。
政府采购管理人员串通投标案例分析
作者:丁贵桥
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制在管理、采购、平台、投诉处理职责不分的缺陷,采购中心人员自由裁量权太大,采购代理与采购交易职能融为一体,容易滋生利益输送问题,需要考虑从体制、机制上改革,来治理政府采购的串通投标问题。
案情如下:江苏省CZ市被告人窦某,系CZ市财政局副调研员、工贸发展处处长,在曾担任CZ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CZ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处长,其犯受贿罪,
1.2002年年底,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江苏某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朱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该公司在计算机软件系统、信息技术设备采购方面谋取利益。
2.2002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CZ市分公司业务部经理张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其中2002年10月份人民币10,000元,2004年10月份人民币10,000元,为该公司在ZZ市市级机关车辆保险业务采购方面谋取利益。
3.2003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江苏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甲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为该公司在承接CZ市园林局办公楼修缮、装饰工程谋取利益。
4.2003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华夏某某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甲每年端午、中秋、春节贿送的钱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18,000元,为该公司在政府采购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5.2003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CZ市某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8,000元,其中,2003年上半年人民币10,000元,2003年10月份左右人民币20,000元,2005年上半年人民币58,000元,为该公司在电子设备采购方面谋取利益。
6.2003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CZ市某某计算机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000元,其中2004年下半年人民币5,000元和人民币10,000元,2007年下半年人民币3,000元,为该公司在电子设备采购方面谋取利益。
7.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CZ市某某铝型材有限公司会计郭某甲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为该公司在CZ市工会大厦装修项目谋取利益。
8.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CZ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某乙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为该公司在参与CZ市政府采购中心装修工程项目招投标方面谋取利益。
9.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CZ市某某汽车销售公司财务经理王某丙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其中2004年上半年人民币5,000元,2005年春节前人民币10,000元,为该公司在政府车辆采购方面谋取利益。
10.2004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CZ市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戴某甲每年春节、端午、中秋贿送的钱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96,000元,为该事务所在社会中介组织定点供应商招标及承接业务方面谋取利益。
11.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CZ市某某销售公司董事长郦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15,000元,为该公司在政府车辆采购方面谋取利益。
12.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江苏某某控股集团董事长杨某乙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0元,为该公司在承接CZ市契税所办公楼装潢项目谋取利益。
13.2007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CZ市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戴某乙贿送的现金人民币8,000元,为该公司在家具采购项目方面谋取利益。
14.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CZ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某乙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5,000元,其中,2006年上半年人民币10,000元,2006年下半年人民币30,000元,2007年八九月份人民币5,000元,为该公司在电子设备及监控项目采购方面谋取利益。
15.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CZ市某某木器装饰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委托陈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周某某在CZ市儿童医院家具采购项目方面谋取利益。
16.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从事装修工程的顾某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5,000元,其中2008年春节前人民币5,000元,2009年春节前人民币10,000元,为顾某在承接相关装修工程谋取利益。
17.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CZ市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某丁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该中心在经费核拨方面谋取利益。
18.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窦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收受CZ市残联理事长谢某、郭某乙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0元,其中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窦某收受谢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窦某收受郭某乙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ZZ市残联在项目经费的核拨及监管方面谋取利益。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新刑二初字第00184号
此案分析说明如下:
a.此案是政府采购中心系统串通投标、利益输送问题的典型代表,政府采购中心代表政府作为直接招标人采购的主要项目有购买汽车、汽车维修服务商、汽车保险业务服务商、社会中介组织定点供应商(会计、审计、评估事务所等)、常用家具供应商等,政府采购中心往往承担采购招标人、代理人和交易人的角色,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裁判员与运动员角色混淆,容易出现串通投标和权力寻租的风险点。此案中当事人作为政府采购中心的主任,可谓将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力用到了极致,相关方面的体制漏洞、自由裁量权利几乎都涉及到了。
b.计算机软件系统、信息技术设备采购、教育信息技术开发、电子设备采购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在招标文件的编制、技术参数的选用等方面,政府采购中心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同样为其权力寻租留下了操作的空间。
c.此案说明政府采购中心代理职能与交易职能没有分离开,采购交易缺乏交易平台的鉴证制约,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存在串通投标的风险点。如何从制度上去防范、治理政府采购系统的串通投标问题,是需要从体制上考虑深化改革的问题。
——本案例引用于《治理串通投标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天猫网)第六章。
作者简介:
丁贵桥——1956年9月生,湖北省孝感市人,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英山县副县长,湖北省乡镇企业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湖北省乡镇企业局副局长,随州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湖北省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主要著作有:《治理串通投标研究》、《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企业兴衰纵横谈》(财资中国2020年度好书奖)、《乡镇企业经济学》(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乡镇企业统计》、《贫困地区开发模式探讨》等,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企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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