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永锋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在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就业、促进技术创新、改善社会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三驾马车”之一,政府采购是衡量一个地区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指标,与中小企业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就是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之一。一直以来,财政部门都非常重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向中小企业传递政策“好声音”。2011年,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20年,两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修订了《暂行办法》,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2022年,财政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从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积极运用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成效分析
——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显著提升。
19号文的出台实施,进一步发挥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导向作用,更加鲜明地引导市场资源向中小企业合理配置,极大地激发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热情,为国民经济复苏注入了活力。以某地区2022年政府采购数据为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数量占比由上半年的85.9%上升到下半年的87.7%。其中,小微企业下半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数量占比比上半年增长了4.7个百分点,平均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可吸引1家中型企业和5家小微企业参与。
——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明显扩大。
19号文要求提高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不少地区在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的过程中又进一步加码,使得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机率明显增大。以某地区2022年政府采购数据为例,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占比由上半年的61.8%上升到下半年的64.3%。其中,小微企业下半年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占比比上半年增长了4.1个百分点。
——不同项目属性的政策落实效果差异鲜明。
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货物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往往高于服务采购项目。因此,在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后,货物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机率要大于服务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机率。但在现实中,货物采购项目多为非单一产品,往往难以同时满足全部产品均是小微企业制造的条件,导致很多企业无法享受46号文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以某地区2022年政府采购数据为例,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数量占比均超过八成。然而,对于服务采购项目,中小企业下半年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占比为64.3%,比上半年增长3个百分点;对于货物采购项目,中小企业下半年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占比为57.6%,与上半年基本持平。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存在的问题
——享受政策优惠的争议多发。
46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一个企业能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凭证。伴随着19号文的实施,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的政策红利更加突出,随之而来的对于中标(成交)企业是否真正符合享受政策优惠条件的争议也更加频繁。在实践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当事人就《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据真实性、内容完整性、格式符合性等不同形式的质疑投诉举报层出不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采购效率。
——联合体或分包方式的偏好较弱。
从46号文的制度设置来看,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供应商分包,是推动预算单位更好地落实预留份额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但受限于对联合体和分包的理解、操作层面的专业技能,以及实践管理的需要,预算单位对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商分包的偏好较弱。例如,某地区2022年全年只有零星几个项目采取了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供应商分包方式预留份额,占比还不到千分之五。这种“弱”偏好降低了预算单位对采取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供应商分包方式预留份额的使用程度,导致预算单位不能更加科学合理地预留采购项目,限制了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供应商分包方式应有的作用,影响了落实预留份额政策的实际效果。
——不同项目属性落实效果的差异明显。
由于部分采购当事人对不同采购项目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目标预期较高、采购准备不足、决策判断不准,导致在实操环节容易出现采购项目的目标预期与政策执行的具体要求不匹配的情况,进而造成部分采购项目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难度大、效果不理想。例如,根据46号文及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有关规定,对于不同项目属性的采购项目,供应商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条件不尽相同,但在实践中仍有诸多采购当事人对此政策掌握不全面,对于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的目标预期和采购准备不匹配,尤其是当涉及多种产品的货物类项目在执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时,采购项目的成功率往往不高。
强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建议
——开展更加有效的宣传培训。
一要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好“互联网+”平台,积极拓展官方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多种渠道,在更大范围内宣传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帮助中小微企业随时随地获取相关政策信息,实现优惠政策信息的精准解读、有效推送和便捷获取。
二要针对培训。积极发挥好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通过联合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业协会组织共同开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专题宣传培训,有针对性地帮助不同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了解并掌握相关采购支持政策,应享尽享惠企助企政策。
三要专业解读。深入解读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通过学习研讨、征求意见、实地调研、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收集汇总相关政策执行的疑点、难点,动态更新对相关条款的解释说明,及时对执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答疑解惑,确保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在贯彻执行政策环节做到政策解读精准到位、政策落实步调一致、政策执行标准统一。
——打造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
一是降成本。精简优化参与政府采购的流程,方便企业通过全流程电子化完成政府采购活动。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鼓励和引导免收或减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地减轻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二是优服务。借助“互联网+”,不断推出面对全所有制、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的服务举措,同时结合个性化的需求提供“一企一策”的服务举措。推广承诺制,可以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开通在线质疑投诉,畅通政府采购维权渠道,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三是高容错。围绕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推进实施容错纠错机制,给予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更大的包容性,对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要给予企业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机会,让中小企业应享尽享政策红利。
——提升更加过硬的履约能力。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天性,也是政府采购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关键。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为预算单位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促进形成“政策落实行得通、预算单位采得顺、中小企业接得住”的良性循环。
一要用好政策。深入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熟悉掌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渠道,及时获悉市场商机。充分利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借力借势发展壮大。
二要提升品质。聚焦产品和服务特点,注重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持续提高自身产品和服务的辨识度。聚焦市场和行业特点,注重提升创新创业能力,努力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三要诚信经营。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失信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小企业要重视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诚实守法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秩序。
再好的政策,关键在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给予支持,在民营企业遇到困惑的时候给予指导。”笔者认为,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时,要深化调研走访,健全助企服务机制,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向中小企业传递政策“好声音”,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中小企业创造开放有序、公平竞争、竞相发展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