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晋
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建议
细化评审专家抽取要素。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或者地方实施细则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要素大多只包含专业、区域、人数。为了选择到更符合专业要求的高水平专家,建议在抽取要素里增加专家年龄段、职称、任职年限、具有相关荣誉称号或重大科研成果、单位属性等要素,确保评审专家的专业性和能力水平能够满足采购项目评审的需求。
优化评审专家组成。目前,国内普遍存在专家库中的专家专业能力水平良莠不齐、法律法规意识不足等情况,评审专家虽然满足入库条件,具备中、高级专业证书,但缺乏实践经验,所报专业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可能并未从事过相关领域的具体工作,导致不能完全胜任评审工作,甚至发生滥竽充数的现象。建议广泛征集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长期在一线工作的高级技工或者有相关专业技能、并得到广泛认可的优秀人才充实到专家库中,提高专家的整体水平。
严格评审专家考核评价管理。评审专家到底好不好、专业不专业,考核评价是最为关键的一环。目前,有些地方出台的一些相关规定只要求代理机构对专家进行评价,这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切实提高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同时由采购人对评审专家进行评价;并且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设立考核机制,将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考核内容,避免出现专家懂专业、不懂政策、不懂法律法规的情形。对于出现评价较差、考核不合格的评审专家,不仅要减少评审次数,而且还要增加培训学习考核次数。评价考核多次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净化专家库环境。
允许采购人自行抽取专家。在政府采购操作实践中,专家抽取工作大多由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来完成,在专家专业选择上,代理机构只能根据对采购需求的大致理解,难免存在不准确性。建议鼓励采购人自行抽取评审专家,毕竟对采购项目最了解的是采购人,他们对采购需求中的重点、核心更清楚,更能从实际出发,在专家专业选择方面更具有适用性。
改进评审专家费用支付机制。目前,各地专家费支付标准大多是按评审时间来支付,存在评审专家报怨费用低、索要额外专家费的问题,也有部分专家因为专家费的问题,轻视评审过程,工作敷衍了事。建议根据专家水平的不同,对于考核为优秀等级的专家,适当提高专家费支付标准,从而形成激励机制,让评审专家的劳动实现“物有所值”,引导正确的价值导向。
建立专家申报、系统比对的回避制度,在抽取环节认定是否需要回避。专家自行申报,可以借鉴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管理办法,要求专家定期或不定期自行申报需回避的供应商名称及事由,纳入专门软件系统管理,并规定虚假申报的罚则;系统自动比对,在抽取专家时,在抽取系统中录入潜在供应商名单,与专家申报回避的企业相比对,确定是否需要其回避项目评审。
明确评审委员会组长推选办法和“责、权、利”。建议建立专家积分制,根据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的评价记录对专家进行积分或扣分;在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后,根据个人积分指定组长;给予组长“差别待遇”,如更高的评审费标准以及更严格的过错追究机制等。
建立评审中断机制。给予采购人适度的权限,对不依法依规进行评审的专家,可以中断其评审,立即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申请替换专家,及时解决评审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西藏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亚东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