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中标人看评审得分明细有了正解
——写在财政部第一千三百三十五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后
4月20日,财政部第一千三百三十五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就“能否告知未中标人评审得分明细”给出了处理路径,该公告一经发布,立刻引起业界热议。
上述问题其实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业界询问不断,本报也多次收到过关于此问题探讨类的稿件。就在3月份,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张志强和广东中致友腾律师事务所杨保清就通过读者来信的方式向记者讲述了一个类似案例:A供应商参与了B政府采购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显示A供应商总分比中标供应商总分低0.5分,因而未获得中标资格。A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获知其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但采购代理机构以评审得分明细属于商业秘密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九条未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对于案例中代理机构的做法,张志强和杨保清持否定态度。
事实上,尽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回答这一问题,但结合实践要求,未中标人既有申请知悉其评审得分明细的权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也有告知的义务,该问题应从双向角度分析。
该问题此前之所以一直存有争论,主要是因为以下两个“子问题”得不到解决:一方面,有观点认为,未中标人申请查看本人评审得分明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此,有专家持反对观点,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六款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严格意义上来讲,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属于评审得分明细的权利人,评审得分明细也不属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且,未中标人只是查看自己的评审得分明细,并未要求查看其他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明细。
另一方面,87号令第六十九条未明确将评审得分明细作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未中标人主动告知的内容。对此,有观点表示,这并不代表未中标人丧失了知晓本人评审得分明细的权利。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当未中标人申请查看本人的评审得分明细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予以告知,该行为就是对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原则的践行。其次,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的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告知未中标人相关内容的义务,即未中标人具有被动知情权,尽管该法定被动知情权未明确包含评审得分明细,但该条规定并未剥夺未中标人单方主动申请知悉本人相关评审得分明细的权利。
此外,近年来,政府采购越来越注重信息公开和营商环境的优化,关于告知未中标人评审得分明细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从本次财政部发布的信息公告结果来看,对这一实务问题的探讨或将尘埃落定。(记者 杨文君)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