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某公开招标项目,共分为10个标段,招标文件未限制投标标段数量,投标人可兼投兼中。投标人A参与了1、3标段的招标投标,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A递交了上述两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分别密封在标段1、3标袋中。
在开标大会唱标时,唱标人发现投标人A标段1标袋中封装了其他无关资料,且未找到标段1的投标文件。而在唱标至标段3时,在投标人A该标段标袋中发现同时装有标段1和标段3的投标文件。对此,投标人B现场提出异议,要求主持人宣布投标人A的两个标段都做否决投标处理。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笔者工作中遇到的一个真实案例,充分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多变性和复杂性。实践中,开标现场和评标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需要现场工作人员和评委具备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和较强的临场应变能力,在短时间内做出妥善处理。
1.唱标人、记录人的应对之策
遇到案例中所述情况时,唱标人和记录人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呢?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据此,在开标大会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人A标段1标袋后,唱标人应如实宣读投标人A标袋1中的无关资料名称及其他主要信息,并当众展示,记录人应在开标记录表中据实记录。同样,在拆封该投标人标段3标袋时,也应当如此处理,记录人在开标记录表标段3的位置同时记录标段1、标段3的报价及其他投标信息。
2.主持人的应对之策
上述案例情形下,主持人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呢?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都未赋予开标大会主持人判断和宣布否决投标的权力,否决投标的权力始终属于评标委员会。因此,对于投标人B的异议,开标会议主持人应当众答复:我们将在开标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开标过程中的全部信息。开标大会结束后,开标记录表将与全部投标人投标文件一并送交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与此同时,记录人应当记录投标人B的异议,并由投标人B签字确认。
3.评委标委员的应对之策
收到以上投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如何认定呢?本案例从表面上看,投标人A标段1、3的投标文件是完整的和有效的,只是错装了标袋,所以有评委认为可以认定投标有效。但笔者认为,上述看法欠妥,主要理由有三个方面。
一是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案例中,由于投标人A标段1的“投标文件”中的资料未对标段1的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标段1的投标文件。至于标段3的投标文件,因其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当判定其有效,可以进行正常评审。
二是判定投标人A的投标是否有效,还要看判定结果对其他投标人是否公平。案例中,投标人A由于自身的工作失误导致错装标袋,应承担工作失误带来的不利后果。如判定其投标有效,对于其他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的投标人显然是不公平的,违反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中的公平性原则。
三是一些评标工作量大的招标项目,通常分标段组建评标委员会。如案例中的项目是按照标段组建评标委员会,则很显然,投标人A标段3的投标文件是不能移送至标段1的评标委员会的,其结果只能是其标段1投标无效。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投标人A标段1投标无效、标段3投标有效。
作者建议
在开标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处理复杂情况时要秉承信息公开、如实记录的原则,不轻易发表是非对错等结论性意见。
在评标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对于招标文件中找不到直接依据的复杂情况,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进行判断和处理,确保每一份投标文件都得到公平、公正的评审。
作者:程建宁
作者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