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期限内无法确定质疑是否成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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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9月18日
近日,江西省崇义县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王经理遇到一件烦心事,该代理机构目前有一个被质疑的代理采购项目,因质疑内容所涉及的相关材料散布在多个省份,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相关供应商进行取证也好似“石沉大海”,于是代理机构只好进行实地走访,往返的路程就超过了五天,且取证的难度非常大,无法在7个工作日内调取到所需的证明材料,从而无法在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质疑答复。于是王经理向该县财政部门发函求助,请财政部门解释此种情况代理机构该如何答复?
问题引出
采购人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在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所调取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供应商的质疑是否成立,无法肯定质疑成立与否,该如何答复?
解答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活动质疑答复期限为7个工作日,在此期限内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取得充分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即可依法答复质疑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也时常有在法定答复期限内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法取得质疑证明材料的情况发生,此种情况该作何答复,也一直未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对于上述问题,江西省崇义县财政局以函告的形式明确答复了代理机构,供业界参考,内容如下:
遇到答复期限内根据质疑供应商提交的证明材料和采购人及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调取收集的材料,以及评审专家的协助答复意见,仍然无法确定质疑是否成立的,此时应当推定为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不成立或者某些质疑事项不成立,从而按照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质疑不成立的答复。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投诉,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钟志君 单位:江西省崇义县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