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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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9月02日
项目名称:
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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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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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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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渝办发[2010]24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组织),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普事业蓬勃发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以下简称科普工作奖)。科普工作奖包括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奖、科普工作先进个人奖两个类别。
第三条 科普工作奖奖励范围是:在本市技术推广、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及支持科普基地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科普工作奖每两年评选、授予一次。每届评选和授奖科普工作先进集体不超过15名、科普工作先进个人不超过50名。
第五条 科普工作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普工作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理科技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科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办公室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协、市社科联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报科普工作奖:
(一)致力于技术推广,积极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活动。活动主题明确、推广技术实用、组织措施得力,推广面广、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为普及先进技术和技能作出突出贡献。
(二)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报告、科普展览、科技培训、科普宣传、科技竞赛等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活动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组织严密、参与面广,效果显著,为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作出突出贡献。
(三)积极组织从事科普创作,并创作出优秀的科普作品,包括科普著作、科普挂图、科普网页、科普展品、科普影视和表演作品等。科普作品概念准确,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科学性、创新性、趣味性,传播面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繁荣科普创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积极组织开展学校科普辅导教育活动。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措施得力,创新力强、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积极资助科普基地和场馆设施建设,为促进科普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八条 科普工作奖实行由本人、单位申报,推荐单位审核后择优推荐的原则。
(一)市级各部门、人民团体负责本系统推荐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推荐工作,具体工作由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科协等部门承担。
(三)中央在渝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九条 各推荐单位推荐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名。
第十条 申报科普工作奖应按规定填写《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申报书》,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声像资料等。经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会议由评选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委托评选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评选采取集体讨论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出席评选会议半数以上评委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的评选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实名方式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获得科普工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个人及推荐单位在申报和推荐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否则,将取消其获奖或推荐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普工作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审评选规则和纪律,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奖励在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组织),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普事业蓬勃发展,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以下简称科普工作奖)。科普工作奖包括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奖、科普工作先进个人奖两个类别。
第三条 科普工作奖奖励范围是:在本市技术推广、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及支持科普基地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科普工作奖每两年评选、授予一次。每届评选和授奖科普工作先进集体不超过15名、科普工作先进个人不超过50名。
第五条 科普工作奖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普工作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理科技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科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办公室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协、市社科联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七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报科普工作奖:
(一)致力于技术推广,积极组织开展技术推广活动。活动主题明确、推广技术实用、组织措施得力,推广面广、效果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为普及先进技术和技能作出突出贡献。
(二)积极组织开展科普报告、科普展览、科技培训、科普宣传、科技竞赛等形式的科普宣传活动。活动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组织严密、参与面广,效果显著,为传播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作出突出贡献。
(三)积极组织从事科普创作,并创作出优秀的科普作品,包括科普著作、科普挂图、科普网页、科普展品、科普影视和表演作品等。科普作品概念准确,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科学性、创新性、趣味性,传播面广,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繁荣科普创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积极组织开展学校科普辅导教育活动。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措施得力,创新力强、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积极资助科普基地和场馆设施建设,为促进科普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第八条 科普工作奖实行由本人、单位申报,推荐单位审核后择优推荐的原则。
(一)市级各部门、人民团体负责本系统推荐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推荐工作,具体工作由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科协等部门承担。
(三)中央在渝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九条 各推荐单位推荐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2名。
第十条 申报科普工作奖应按规定填写《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奖申报书》,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声像资料等。经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提交评选委员会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会议由评选委员会主任主持,也可委托评选委员会副主任主持。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评选采取集体讨论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出席评选会议半数以上评委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的评选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实名方式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据。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五条 评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获得科普工作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牌和荣誉证书,并给予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个人及推荐单位在申报和推荐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否则,将取消其获奖或推荐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普工作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审评选规则和纪律,否则,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