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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2011-09-10
绍市公管办(2009)18号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落实《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绍政发[2009]1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评标入围暂行办法》、《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条件设置若干规定》和《绍兴市区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投标基准报价随机系数修正办法》等三项制度予以印发,望严格执行。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四日
绍兴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条件设置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投标资格条件设置,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公开招标,其投标资格条件的设置应符合本规定。
国家、省管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人应规范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四条 投标人资质及项目负责人专业等级的资格条件应按建设部建建[2001]82号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有关企业承包工程范围及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规模标准设置,原则上不得提高资质及等级要求。
同时还应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关于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规定,但投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超过其上一级资质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标准时,按上一级资质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标准确定其可投标的最高单项建安合同估算价的项目范围。
第五条 企业资质要求为总承包资质的招标项目,一般不得另行提出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但含有单项专业工程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且占招标项目总估算价30%以上的项目,可另行提出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
第六条 因项目特殊,招标人需适当提高企业资质或项目负责人专业等级要求,且提高幅度不超过一个等级的,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职能部门招标办备案后无异议的,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严格规范设置相关业绩要求。需设置业绩要求的,应合理设置,且投标人及其报名的项目负责人完成的业绩均可作为有效业绩;对完成相关业绩的时间要求一般为近五年;除对地域要求特别明显的项目外,一般不得设置完成相关业绩的区域范围要求。
第八条 对设置完成同类项目层数、总高度、建筑面积、跨度、公路等级、长度、水库库容、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具体业绩要求的,一般按该招标项目规模所对应企业资质的下一资质等级企业可承接同类项目的最高标准设置,或者按与该招标项目属于同一计费标准的同类项目的最低标准设置。
第九条 不得将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创杯、获奖业绩要求设置为投标资格条件。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审查招标人设置的其他各种投标资格条件,缺乏合理性和操作性的资格条件应责成招标人取消。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相应资质、资格证书,自投标报名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截止之日,均应保持有效。在投标报名、投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时,发现投标人不具备相关证书,或相关证书有失效情形的,除因情况特殊,并由发证机关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其继续具备相应资质、执业资格的有效证明外,应取消其投标报名、投标或者中标资格。
第十二条 实施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设有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或项目负责人专业等级要求或提出业绩、多种资质等要求的,为保证充分竞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下列内容:“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少于10家的,本项目将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组织投标报名。”
第十三条 为遏制投标申请人伪造证书、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中载明下列内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发现其有伪造证书、业绩等行为的,不接受其投标,其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