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单位为确保需要,经常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授权,实践中,不少授权书存在各种问题。正确认识授权问题,认真准备授权凭证,对供应商节约参与成本,提高竞争性;对采购方正确判定供应商资质,科学组织采购评审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正确认识产品授权,需要搞清几组概念。
“法”不同而有别
民法上的授权与行政诉讼法上的授权有区别。政府采购涉及的授权,一般属于民法意义上的授权,即委托授权。民法意义上的授权实质是授予代理权,即委托人向受托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授权后,受托人得以委托人的名义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
行政诉讼法上的授权则是指管理者将某些职权授予给下级,其实质是授予行政权力,被授予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权力行使的后果直接为被授权者自身承受。
授权与委托有区别
实践中,许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与供应商往往将授权与委托完全等同,混淆了两个概念的区别。
所谓委托,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人)请另一方(受托人)处理事务,另一方接受此项请求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即为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明确了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地位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但只在两人之间产生约束力,如果合同中并无明确授权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认为受托人已取得代理权。而只有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后,受托人才能作为代理人对外处理事务。因此,授权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而委托代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又具体反映在委托合同中,二者既互相联系,又各不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只要委托人作出了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了代理权,授权的法律效果随之产生。委托合同则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权,受托方愿意接受。
委托与代理不等同
所谓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行使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所代的另一人。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为其所代并承受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委托与代理是极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首先,代理关系的成立即授予代理权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承诺即可成立,而委托合同需要受托人的承诺,是双方法律行为。其次,更为关键的是:代理属于对外的关系,即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委托则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对内关系。此外,二者还有其他区别,在此不再赘述。
正确分清上述概念之间的区别,有助于准确认识供应商授权当中发生的几种法律关系。以生产制造厂商授权代理商为例:授权是产生委托和代理的基础,委托主要解决生产制造厂商与代理商之间的内部关系问题,通过授权而对外产生公信力,采购机构信赖该授权而与其发生招投标、合同等交易关系,从而在生产制造厂商(被代理人)、代理商(代理人)和采购机构(相对人)之间建立了代理法律关系。
供应商授权难点
多头授权或重复授权 政府采购工作者经常会碰到这个问题,即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型号的设备授予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代理权,这两家供应商又同时参加同一个项目的投标。更有甚者,每家供应商的授权都注明了“惟一”,导致招标采购单位无所适从;有的厂商对待授权工作粗枝大叶,授权审查流于形式,授权书不注意行文和法律规范,多半由代理商根据需要起草后直接盖章即可。
层层授权 即转委托、再代理。当前商品销售代理渠道比较复杂,有的供应商因为不能从生产制造厂商那里拿到销售授权,想方设法通过各级代理商争取再代理,从而生产制造厂商的代理权衍生出一级级的再代理。
转委托、再代理无疑提高了采购工作的复杂程度。在一次医疗设备招标中,投标供应商出示的授权书为该设备制造商在华北地区总代理签署的,但经评标委员会核实后发现该华北地区总代理的销售授权已于招标项目开标前到期。还有的转委托人给予再代理人的代理权甚至超出了委托人给予转委托人自身的代理权限,这种转委托授权也必须仔细审查鉴别。
授权书不符合要求 主要表现为授权书不注意规范性,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比如,授权书签署不符合要求,没有同时签字盖章,或者签字人非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在一个医疗设备询价采购案例中,有两家被询价的供应商拿到了同一个生产厂家同一个型号设备的授权,但两份授权书的签字人不同,这不禁让人对两份授权书的真假产生怀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