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权力受到有效监督,魔鬼也无法作恶;权力失去监督,天使也会作恶。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为市场提供巨大商机的同时,也是比较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温床。为切实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有效监督,应重点把握以下三个环节。
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是实施有效监督的起始环节。从笔者所在采购中心近年来运行的效果来看,颇有成效,在此与同行进行分享。笔者所在当地,着力于制度建设,推行政府采购项目操作“三段式”管理模式,成立了市场技术信息部、资金财务核算部、综合监管部三个职能部室;构建了采购中心运行框架文件,编制了近两万字的《政府采购中心内部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中心内部保密制度》、《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各种程序性规章制度。严格操作程序,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从任务单传递到采购文件制定,从标书发放到组织开标,从合同签定到履约验收等,采购流程分工明确,采购信息公开,形成相互控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了内部机构高效、廉洁运行。
明确财政监管职能
目前,我国已经确立的“管采分离”这一采购模式。《政府采购法》第 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界定仅做了框架性规定,实践中,特别是涉及到一些具体操作执行中,各地做法五花八门,甚至引起争议,导致两个机构工作不协调、不配合等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认为,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其工作重点应为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操作机构在采购方式、采购合同、服务质量考核力度,以及参与制定或单独制定政府采购有关实施和管理办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处理等,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深化其他部门的监督
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是法律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重点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完整性,目录编制的合理性,财政采购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派驻集中采购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和招标后续采购活动情况,纠正招标采购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依法参与违法事件人员处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依法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等。同时,审计机关要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制度,明确审计监督重点,改进审计方法,提高政府采购审计监管水平。同时,还应加强供应商、新闻媒体、公民个人等社会监督,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良好的采购环境,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