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确定究竟谁说了算,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甚至供应商说算?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说,谁说了都不算。
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坚持“三公”原则,规范运作,通过平等竞争,最终确定最佳供应商。但在我国部分地方,特别是县区一级,由于政府采购制度推行时间不长,政府采购意识不强,受利益驱使暗箱操作,出现不少个别人控制供应商确定的现象。这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宗旨格格不入,同时,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薄弱。针对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以制止: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规范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按照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同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还可以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力争做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面广、知晓率高,公开透明,让所有供应商都有机会知晓采购信息。
供应商资格审查须规范 如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必须一律平等,不得设置带有个人倾向性的条件,不得人为设置过高门槛,不搞地区封锁、地方保护,不得歧视外地供应商。
做好供应商信息保密工作 政府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正确理解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决不能因为泄露信息影响到政府采购运作的规范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人数的多少、姓名、职务、地址、电话等报名信息不得随意透露;对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不得随意透露。尤其是不能让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了解到这些信息,防止他们相互串通、相互勾结,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不得指定采购品牌 目前,指定品牌采购在不少地方依然存在,这种行为不仅排斥别的商品或服务,而且也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是一种不公平、不规范的行为。政府采购应以商品性能、规格型号、技术参数、质量标准要求为依据,不得以个人喜好指定品牌、指定商家。
采购过程要规范 政府采购的每个环节、每个步骤都要按规定程序操作到位。尤其是在招标采购或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要严格按照评审原则、评审标准独立工作,独立评审,任何人不得干涉评审委员会或谈判小组的工作,评审结果必须客观公正,最终确定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应是通过公平竞争真正合法的供应商。
加大采购监督力度
首先,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制约制度,完善各项监督制衡机制,强化制度约束,做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制约措施、办法的制定,以健全的制度、完善的规定去规范人的言行,约束人的动机;其次,要强化政府采购管理监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要聘请政府采购义务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同时,政府采购在规范运作的过程中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的监督;再次,加大处罚打击力度,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确定方面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对涉及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