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已有多年,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人们对于政府采购在认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上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味追求最低价 忽略性价比
最低评标价法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主要评标方法之一,旨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基础上,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这种评标方法目前在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被广泛采用,效果比较好,可以节省资金。但笔者认为,不能将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作为政府采购的惟一标准,采购价格并非越低越好。如一些低价医疗设备虽然满足基本的技术参数要求,但在使用年限和性能上可能存在不足或生产工艺上存在问题,使得医护人员在操作和使用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因此,政府采购不但要注重价格问题,还必须对商品或劳务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统一考虑,综合平衡。在抓好政府采购环节的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分段、分步把关,强化法律责任,严格质量标准,保证采购质量。
省略必要流程 片面追求简单化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这是对政府采购人的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保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供应商合法权益的需要。但是,目前仍有不少行业和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存在怕失权、怕失利、怕麻烦的思想,认为实行政府采购手续太繁琐,开放采购市场以后还要受到国际规则的制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更有个别部门认为自主权受到限制,利益受到分割,采购不能随心所欲,以种种理由规避管理,逃避监督,有法不依,我行我素,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是政府实行政务公开,依法行政,接受公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所有行业和部门必须顾全大局,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坚持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认识到政府采购及行业开放的实际意义,推动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盲目排外 保护落后
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后,各国供应商将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这势必会对国内企业造成一定的冲击,我们应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以扶持国内企业,将冲击降到最低。但是对于国内的一些落后产业不应盲目保护。在市场经济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落后企业最终将被淘汰出局,这个趋势不是限制国外供应商进入就可以逃避的。自以为是地为防止“肥水流入外人田”而盲目封闭政府采购市场,不分青红皂白地歧视、排斥外国供应商和产品,垒起国内保护和行业垄断的“篱笆墙”,只会限制产品自由流动,令政府采购的真实原则难以体现。因此,推行政府采购必须树立大市场观念,打破行业垄断和人为干预,主动走出去,让本国企业和产品与外地企业和产品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给所有供应商创造一个充分竞争的环境,真正保护采购人和广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