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最近批准的商务部新“三定”,即“定机构、定职能、定人员”方案,商务部将设立反垄断局。至此,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协调下具体开展反垄断工作的“三驾马车”-- 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并驾齐驱的组织模式最终成形。
这不仅为整顿市场秩序和搞串联“独占鳌头”经营者以当头一捧,更为政府采购全国大市场的早日统一起到了“催化剂”的作用。政府采购要在遵循公开透明、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之前提下开展,并力求凸显其宏观调控、高效率、物有所值和积极消除垄断等政府采购功能。那么,笔者认为,反垄断“三驾马车”的成形将为此打下基础,主要起到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破除区域壁垒
无论是在任何一种特定采购方式情况下,都必须做到公正、公平、无歧视和无封锁性地对待各供应商(供货企业或经纪人等)。
破除人为、带目的、保护型等行业垄断和地域性市场封锁格局,给予供应商自由进入各地区、各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有效促进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
克服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采购招投标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行为,给任何具备资格(资质)条件和潜在能力供应商(中小型企业或规模型经营户等)一个平等竞争的机会。
遏制一些地区(尤其是经济不发达或贫困地区等)规定采购人必须购买当地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产品),实现逐步加快和完善政府采购,这个新兴市场和交易规则及管理体制的目标。
进一步增强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采购人(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机构、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等)的市场竞争意识。
工程和服务项目也必须让当地和外地等供应商公开、平等参与,不得将外地产品和供应商等排除在外。
破除行业垄断弊端
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等,由于受地区性或本行业部门利益的影响,对进入本行业的产品或供应商作出限制性规定;造成消极影响,更达不到充分竞争的目的。
明确政府采购市场,是因政府性向社会提供公共所需消费而形成的一个特殊市场,是国内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要考虑到政府采购市场的规模为政府财政支出中,政府消费和政府投资的总和,通常占一个国家或地区年度GDP的10%以上,发展中国家规模还要大一些,一般为20%─30%。
鉴于政府采购市场不同于民间市场,有其特定的采购主体,采购资金为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履行政府管理职能,提供消费品或为社会提供公共品,没有营利动机,不具商业性。
由于在这个市场里,采购资金主要来自国家预算资金(纳税人的税金),按照财政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政府采购活动应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将政府采购形成的商业机会公平地给予每一个纳税人(包括供应商、生产企业等),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剥夺他们应有的权利。
让所有符合资格(资质)和条件(规范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中的《示范法》所规定,是给予有潜力、有能力供应商平等参与的机会之保证)或有潜力供应商不受限定和限制自由地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促进其公平和充分竞争。
同时,这种公开、公平、自由地竞争,更符合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政府采购之目标,并能有助于和谐型社会的早日实现。
消除人为干预
其一,按照个人偏好确定产品或供应商,这种局面极不利于全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难以实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
其二,《采购法》第五条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其旨意在消除所有歧视行为,促进依法采购,建立统一的国内政府采购大市场,创造充分竞争环境,保护采购人和广大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其三,要逐步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消除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其四,消除人为干预,赋予供应商自由进入各地区、各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权利,不是“欲速即达”的易事,这要求供应商:一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二要吃透政策、法规的精神实质,自觉维护好自身的权利义务;三是对出现阻挠和限制行为的地区、机构、个人,可以向有关方面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
其五,有关方面和法院将依椐《采购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即可: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向人为干预的(权力式干预、意图式干预、利益式干预等)发出警告或者禁令,坚决消除其各类式人为干预而导致的政府采购市场垄断现象;此外,对相关责任人或者具体指挥(操纵者)给予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该撤职的撤职,该法办的一定移交司法机关“绳之以法”!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