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已经颁布实施五年多了,法律规定的一般性原则已成为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工作的指导方针,并按照各自的思路履行着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前行。
集中采购机构的诞生和它所发挥的作用已经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诸多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反响。但也应该承认我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发展是不平衡的。集中采购机构本质特征和发展方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规范操作 透明优先
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对象包括采购人、供应商、评标专家等相关人员。集中采购机构服务的核心应该是规范操作和提高效率,具体涉及到标前、标中、标后三个阶段中。其服务工作做得好不好,与规范和效率有密切的关联,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生存、发展影响重大。《政府采购法》是指导集中采购机构规范操作的大章程。
遵循透明原则是实现规范操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透明原则是WTO的重要原则,同时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正式实施,无疑为政府采购透明原则的实施增添了可靠的保障系数和亮丽色彩。
提高效率 质量第一
工作效率是工作业绩的具体体现,效率的高低决定着业绩的好坏。但良好的效率必须有可靠的质量作保证。俗话说“萝卜快了不洗泥”。萝卜本来应该洗干净泥巴再卖,但如果买家众多,卖家就会将萝卜的泥巴也当萝卜卖。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如果萝卜没洗泥巴可以拿回家自己洗,但是如果政府采购设计的程序存在瑕疵,导致评标结果有问题,或者评标过程把关不严,致使采购结果带“伤”或者严重的“硬伤”,用户利益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害,那就不是一般的问题。因此,政府采购无小事,要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要把好工作质量关。质量第一是集中采购机构的生命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程序设计上应严格把好质量控制点,为提高效率打好基础。任何一个项目总有它特别的地方,而往往这些特别的地方被一些看似复杂的内容所覆盖,使人感到云遮雾罩,难识庐山真面目。在此种情况下,不妨仔细询问采购人,请教行业专家,或者听听供应商的意见。发现了事物的本质,找到了该项目的质量控制点,也就找到了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中应该做深做细的关键点。切忌不能头发胡子一把抓,只看到事物的普遍性,忽视事物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操作程序设计应该体现简便快捷的原则。要从保护用户的切身利益角度出发,对一些通用产品的交货期可以缩减至1-2天,因为时间长了货物的品牌参数早已过期。
比如在评标过程中,要及时掌控评标过程的正确走向,不能人云亦云,不做表面文章,一个评标结果表面上看不错,细究起来漏洞百出,当然专家责任不能逃避,但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者,再怎么说也难辞其咎。
因此,提高质量,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应该以良心作为做人的本分,以细心对待本职工作,以诚心对待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以虚心的态度认真学习。这样,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何愁不能提高。
讲效率,就是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去实施项目。现在有些项目办起来节奏太慢,比如评标过程工作人员注意力不能够充分集中,评标专家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慢慢腾腾看标书、审资质,一个只有三四家投标商的项目有时竟然要磨一整天的洋工。周期太长,令人心焦,用户单位不满意,就连供应商也感到奇怪。为什么我们不能在同样条件下,干出比中介机构更高的效率呢?
提高效率就是要按照既定的采购方案,以“严、细、深、实、快”的工作作风,敢于接受挑战,死死抓住工作的要害,乘势而上,才能改变面貌,实现采购中心新跨越;否则,就会授采购人以话柄,既耽误宝贵的机遇,影响集中采购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全面监督 制衡为本
《政府采购法》从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上对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职能作出了原则性划分,从法律上使运动员、裁判员分离。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和评标委员会还要不要继续相互制衡,回答是肯定的。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条就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相互监督、相互制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要求“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但并没有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人员之间相互制衡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单纯地机械地采取以岗位职责、或者以标前、标中、标后“三段式”等进行内部制衡,尚没有触及到问题的实质或核心。
事实证明,不受监督的权力肯定产生腐败,一个好人会变成坏人,有了钢铁般的制衡机制,一个坏人也干不了坏事,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范畴里,同样免不了利用职务职责谋取便利的可能。
因此,在目前政府采购领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要求下,怎样使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的权力制衡问题得到解决尚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分权制衡原则值得我们借鉴学习,首先将不同的权力分配给不同的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由集中采购机构的领导层集体行使,项目经营管理权由集中采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行使,工作检查监督权由集中采购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独立行使。
其次,在制度层面明确规定领导层和行政负责人、领导层和纪检监察机构之间的制衡关系。杜绝一个阶段由一个项目负责人单独操作的弊端,同时避免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权力的不当集中和滥用。
另外,目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力过大,有时甚至干预项目的实施,主要表现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评标,倾向性、歧视性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因此,约束评审专家的权力,规范评标行为,是摆在集中采购机构面前一道难题,应该在招标文件中细化评审专家的权力和义务,尤其是对评审专家的态度、作为要设计出科学实用的掌控机制,防止评审专家个人滥用自由裁量权,将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个人色彩降到最低限度。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