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并在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由此可见,采购价格应该引起各有关方面的充分重视。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地方却长期忽视对该指标的监督管理,从而造成了许多不应有的负面影响,甚至于还滋生出不少的弊端和问题。
采购价格方面存在问题
单件商品价格高于市场供应价
据一些采购人反映,他们通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一些商品,其单件商品在同品牌、同质量的情况下,其实际结算的采购价格竟然比市场上同类、同档甚至于同品牌商品的供应价还高,根本就谈不到节约采购资金,不知问题“出”在何处。
商品功能、指标等偏低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人反映,他们依法定程序采购回来的商品,虽花了与市场上同品牌商品同样的价钱,但,所采购的商品在功能、性能、指标等方面却远不及市场上的同价钱商品,他们对商品采购价格的确定感到非常疑惑。
“捆绑”其他 “有偿”服务
有些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后,其采购价格确实比同类商品的市场价要低了一些,但却存在一些前提条件,如附加一些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并没有涉及到的有偿服务。这就变相地又提高了商品的采购价,对此采购结果,不少的采购人也很纳闷。
合同中存在隐性条款
有些供应商在承诺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商品的时,却对商品的供应过程或环节“留有余地”,并没有一次性结清采购事项,有意留下一些环节或程序作为借口,以迫使采购人继续向其采购其他商品,或需要继续追加一些采购项目和资金等。这样就变相地提高了原商品的价格。
组合项目中个别商品价格偏高
在一些综合性的项目采购中,有些供应商利用项目供应中的商品品种多的机会,将大批的采购量较少的商品价格降到市场价以下,以从表面上“取悦”于采购人,但对其中个别采购量较大的商品,他们却尽可能提高其供应价格,以弥补其在其他方面作出的小小让步,从而使得采购人的采购成本在总体上并没有降低。
这样一来,不但无法提高采购资金的节约效果、保障采购人的权益易,而且也很容易让违法乱纪行为溜之大吉。
进行考核、评判的基本方法
进行横向交流、比较
一般来说,有不少的采购项目,在全国各地都能满足供应,并且其市场价格也比较统一、稳定,受地区或地域环境影响的价差很小,因此,对不少的采购项目而言,对不同地区的代理采购价格都可以进行横向上的比较、交流,并可以进行相互参考。
与历史价格纵向比较分析
一般来说,同一地区的同类采购项目,其市场供应价一般不会发生巨大的变化。特别是近期的价格,基本上都有一定的延续性,即使有涨幅或跌幅,也有一定的趋势走向,而并非是变化莫测的。否则,那种价格极不稳定的产品,其性能、质量就无法保证,采购人也不宜采购。因此,采购管理部门完全可以用本地区前一阶段同类项目的采购价,作为当前商品采购价格的比较和参考依据。
请社会各界参与考核、监督
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或民众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或一些采购价备受有关方面质疑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及时将项目的采购情况,特别是中标的采购价格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以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进一步树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形象,维护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同类商品市场价作为评判基础
如果采购人采购的是单件商品,那么,可选择多个不同销售地点的市场供应价进行简易的算术平均,求之平均数,代理采购价不能超过这个市场平均价,否则,代理采购行为就不符合采购需求或没有达到采购效果。
以平均价作为衡量基数
如果服务类项目的收费,在当地有一定的市场收费标准,那么,可以像采购单件商品那样,在当地选择几个服务项目供应商,以他们的市场服务价进行算术平均即可。而如果服务项目比较特殊,没有通行、共认的市场价时,可选择该服务项目,甚至于该供应商过去提供该服务的价格进行平均计算,作为该次采购价的评判依据。
不同性质项目分别考核
工程项目一般都是综合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能有货物采购,也可能有服务类的项目,因此,对工程项目采购价的评判,首先要对其进行细化分解,或按中标商的项目报价单进行分项考核。对其中涉及货物或服务类的项目,按上述办法进行单独考核,而对其中纯工程类的建造项目,则按同质量、同结构每平方米的市场建造平均价来评审,切不可将各种不同性质的项目综合在一起进行模糊式的考核。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