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单位为发展各项事业,满足工作需要,而采购各项货物、工程和服务,最终是以支付政府采购资金为代价的。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活动就是采购资金从货币形态向实物形态转变的过程。
因此,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当以采购资金为突破口,顺藤摸瓜,着力从资金来源、资金归集、资金支付等方面深入检查,严肃查处,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
采购源头--资金来源
看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否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的;检查各预算单位是否将公共支出项目全部纳入了政府采购预算;在资金来源上是否统筹了单位财力,既包括财政预算资金,也包括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担保资金等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资金等。
对没有纳入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是否经同级人大调整批准了采购预算,对违法采购行为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真正从资金来源上追根溯源,以规范采购行为,增强约束力。
采购过程--资金归集
看各预算单位是否具体到采购项目、采购数量、技术规格、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对应;从采购资金总额上看单位是否将同类采购项目分次申报,化整为零;是否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资金数额来执行采购活动,有无擅自调整的现象,是否按采购资金来源归集采购项目的所需资金,从资金归集渠道上把握采购执行活动的进度,克服政府采购的随意性,对赊账采购和突破采购预算的行为严肃查处,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采购终点--资金支付
从检查各预算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的账目入手,看采购单位在资金支付之前是否执行了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程序;是否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签订合同的时间、内容、条款是否合法,有无合谋串通,以虚假合同侵占公共财产谋取私利的行为。
检查采购人员各项报账手续是否齐全;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合同副本、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发票、中标成交供应商银行账号以及财政国库付款申请书等是否齐备;资金支付金额与政府采购合同以及补充合同的价款是否吻合。
检查有无转移、挤占、挪用政府采购资金的情况以及采购资金是否是从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中标成交供应商。
对违法违规采购行为,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依法予以处罚。在资金支付上把住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关口,真正地展示政府采购的“阳光”魅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