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列举了“无效投标”的情形,明确规定,投标人如果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不具备规定的资格要求,那么,投标无效。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凡投标人没有按照他们规定的要求作出响应的,一概都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对此,不少投标人都提出异议,并都认为,无论招标文件是否“有言在先”,各种“非实质性”要求都不能成为“无效投标”的认定依据。
依据的现象
未按规定和要求印制、编辑标书
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其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要将其标书按照他们规定的尺寸进行印制和编辑,有的甚至于要求附着彩色的图像和资料等。而如果投标人未能按这些要求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就以标书响应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为由,判处其为“无效”标书。
未按文件规定“方式”作出响应
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要向其提供一些基础信息情况,如,有的要求供应商自查其近三年来“有没有”发生重大违法经营活动,并在表格中设置“有”与“没有”的响应方式要求供应商回答,而有的供应商在表格中使用了“√”与“x”的方法来回应,这就导致标书被判处“无效”处理。
未按要求分装标书资料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代理机构为了其评标工作的顺利,减少对标书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就给投标人明确了投标资料的分装、组合要求。如,报价一览表必须要单独包装,资格性材料与技术性材料也要分开,并要分别制作封面,单独装订等。而如果供应商未能将其资料按此要求“醒目”地分装,那也只能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产生的危害
直接伤害相关投标人权益
对任何一个供应商来说,他们对待任何一项投标业务都应该是认认真真去准备的,并都有着一个争取中标的心愿。否则,不想中标,谁会去准备投标呢?因此,如果因为一些“非实质性”的要求没有响应到位,就将供应商的投标宣告为“无效”处理,就是对他们劳动成果的彻底否定,也是对他们权益的轻视。
容易产生不公平竞争
市场竞争是一种真正的“实力”竞争,只有通过“实质性”的竞争和较量,才能为采购人选择到称心如意的供应商,而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也才能心甘情愿地被淘汰。但是,对那些因为在各种“非实质性”要求方面未响应到位,而被轻易地排斥在竞争大门之外的供应商来说,他们就非常“冤枉”,说不一定他们当中有的在价格、技术或服务等方面的竞争力要比中标商还要强,可就是“败”在一场缺乏“实质性”竞争内容的“非实质性”条款之下,因而,这场竞争不能算是公平的竞争。
容易产生暗箱操作行为
如果大家都默许那些“非实质性”要求可以作为“无效投标”的认定依据或情形,那么,对一些别有用心的采购工作人员来说,他们就有可能找借口将一些投标人的标书宣告无效。同时,对一些关系户或人情商则可以“网开一面”。这样,有些人就可以利用大家对一些“非实质性”要求警觉性不高的机会,从中进行暗箱操作。
依据的理由
与采购人需求没有实质性关联
政府采购的目的就是要在众多的供应商中,找出一个最能满足采购需求的理想供应商,这就要有充分的依据排除那些不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投标人。为此,要认定供应商是否能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就必须要从“实质上”去认证,去找依据,并且必须要有说服力,而各种“非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等,与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实质性的联系。这样,各种“非实质性”的要求自然就不能成为将供应商排除在市场竞争大门之外的依据。
对评标工作无直接影响
众所周知,能够对评标工作产生不公平影响的,都是一些非常重要的核心因素,也是评标工作必须要严格把关的重要内容。而各种“非实质性”要求对标书的评审工作根本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更不会对评标工作产生不公平竞争的结果。因此,“非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是不能作为“无效投标”的认定依据的。
防范的措施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示
采购代理机构凡已决定可以作为“无效投标”认定依据的指标项目或情形,必须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列示出来,并加以重点说明或作必要的提醒。
与采购需求及公平竞争有直接联系
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一般都要对潜在供应商提出若干条件和要求,并都要求供应商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要一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在这些要求和条件中,只有那些与采购人需求息息相关的,或能够对供应商之间公平竞争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才能作为“无效投标”的判定依据。
须经“集体研究和公开审定”
供应商的标书一旦被宣判无效,将会丧失继续参与政府采购竞争的机会。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对“无效投标”的认定必须要有充分的依据,并要具有科学合理性。为此,要达到这一要求和效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召集采购工作人员共同商定“无效投标”的认定依据和情形,以使之更加客观公正、更加公平合理,必要时,也可在一定范围内举行听证会,以进一步提高认定依据的客观公正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