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不法行为就是对正常处理采购事务方式的一种违反。政府采购即使实行了公开招标采购,也仍然存在着徇私舞弊的可能性,如采购实体或招标机构事先内定,搞不正当交易行为,等等。
各国在推行政府采购的初期,不法行为也曾司空见惯,严重破坏了政府的形象。当然,这可以通过制度设定的规范采购程序,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增加采购的阳光指数,强化社会公开监督来降低甚至消除采购活动中的各种弊端。欧美各国为控制与防范政府采购中的营私舞弊,通常在机构设置、采购方式与程序、选拔采购人员、监督制约供应商及采购机关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政府采购有利于反腐倡廉,防止形成集中腐败。
建立健全采购监管体制
各国政府采购有具体的法定程序,在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中多实行“采购权、使用权、监督权分离”,以形成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政府采购的监督一般分为行政监督、国会监督、司法监督和供应商监督。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机构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是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和协调机构,可对采购机构产生约束力。国会监督主要是指国会的审计部门,总审计署办公室有权力对行政机关的采购计划进行评估,可以接触所有的政府采购文件,对行政机关的采购计划提出建议并进行采购项目审计。司法监督机构各国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设立了专门法院,如美国的联邦索赔法院,而大多数国家为民法法院。最主要的监督力量是供应商,作为供应商从哪里获取采购信息、是否具备采购资格、有争议时如何诉求等都很明确。供应商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投诉,有关机构负责处理投诉。在监管体系方面,除了法律和日常管理外,还有重要的司法救济机制。
有明确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
各国政府采购强调救济机制,供应商质疑、投诉等一般都有健全的政府采购救济机构以及完善的救济程序。在制度失灵的情况下,采购双方可以通过司法的、行政的手段,对不正当采购行为提出质疑。
尤其是在政府采购的招标阶段,常因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投标保证金等招标事项发生争议。由于招标采购属于政府的民事行为,因此,供应商不能对投标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为了给供应商一个救济途径,各国大多设有客观公正的机构处理供应商的投诉。通过赋予具有专业背景知识的供应商向政府提起挑战的权利,能够确保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采购程序,依照同样的标准接受决标审查,从而实现采购程序的公平性。供应商发现采购活动中有不规范行为,既可以向财政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政府采购的合同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合同相对方对政府机关的监督控制权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美国,供应商对联邦政府部门采购合同有争议时,可以向合同争议委员会申诉,向会计总署投诉,甚至向联邦索赔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一方面维护了供应商的利益,一方面强化了供应商的监督作用,形成了法律、日常管理和司法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
有明确的政府采购申诉制度
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招标的基本方式,都是以申诉制度为保障的,三位一体构成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架构。因此,政府采购制度能否落实以及落实的程度如何,还必须通过供应商申诉制度来保障。申诉制度是投诉有关招标、评标和决标争议事项的程序性规定。申诉制度可以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维护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还可以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保障公平竞争的顺利进行。
为维护政府采购的公正,保证采购制度的透明度,美国政府采购申诉制度规定,独立的第三方以及未能签约的供应商的律师随时可以查阅政府的有关采购记录。供应商认为在采购活动中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在采购合同未履行前,向采购部门申诉,如果胜诉就可以成功地使发放的工程合同无效并且重新对一个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工作,或者至少可以从政府那里收回他们准备投标文件的费用。同时,政府还聘请适当的监督人员来定期检查政府机构的采购行为。
申诉制度促使政府采购必须通过完全而公开的竞争程序选定相对当事人,招投标的全过程,包括投标文件的评估全都公开,以便社会公众审查。各国法律中规定的投诉处理程序基本相同。
以先进的技术手段堵塞漏洞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政府采购方式,以弥补政府采购程序中易形成“阴影”的环节,是政府采购制度的自我完善。现行的网上采购通过建立科学的采购流程和商务模式,扬弃了传统模式中影响采购阳光运行的不利因素,供求双方之间的信息更加透明,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使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规范,促进了公平竞争。因而,网上采购是采购方式质的飞跃,是促进政府采购廉洁高效的有力手段。
信息化有利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是打造政府“阳光采购”的关键。美国以法律法规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外,还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确保采购信息“全面、充分、彻底”地对外公开: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政府信息;如果向政府请求信息被拒绝时,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政府负责文件和信息保密的举证责任。信息技术成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力手段。
采购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管理
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决定政府采购廉政程度的主要因素,各国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都有严格的要求,包括教育水平、培训情况以及工作经历等。
采购人员按级次管理,一般分为五级,级别越高,要求越高,权限越大。权限是指不同级别的采购官员直接签署不同金额的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人员素质高,有利于保证政府招标制度的正直无私性和公众对它的信任。为提高在职人员的素质,各国还规定对采购(合同)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化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都有明确的量化指标。采购官员经政府合同资格审核委员会审核批准其资格后,由部门行政首长任命。采购官员必须根据已公布的评价标准,对各供应商的提议,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过程中,或者在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某一个供应商之前,政府采购人员禁止与供应商进行单方面接触等。
总之,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好的制度并不能自动带来好的效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促使政府采购规则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全面贯彻落实。通过供应商申诉制度和救济程序,发挥行政、司法、社会等方面全方位的监督作用,可确保政府采购制度在运作中不变型不走样。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