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面上看,“集中交易”有形市场将工程建设、医药卫生、土地交易、拍买、政府采购等归并在一起,组建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市场,成立招投标监管管理委员会,把分散的各类交易平台集中起来,能够达到领导好大喜功的政绩要求。集中交易虽然能够利用现有的平台,节约交易成本,共享技术资源,成效预期明显,但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能够明显感觉到一些问题的存在。集中交易的有形市场是以发改委为实施部门组建招投标中心,提供场地给进场交易工程类的社会交易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投标活动,发改委要向这些部门收取一定的管理与场地费用,而且场地的使用要受到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对于要自由安排时间的政府采购来说是一个约束,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工程招投标的监管部门是纪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财政部门,况且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三大内容之一,按照管理分开已经是违反时代潮流了,根据外地某些不成熟做法而邯郸学步,不深入地研究政府采购的规律与特点,依然以传统思维来对待政府采购,本木倒置不说,政府采购融入集中交易平台,极大地弱化了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空间,把本来应该规范的工程采购与政府采购并立,无形中是宣布既成事实与政府采购法的失败,以事实来分裂政府采购的完整性,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悲哀,也是当地政府决策的失败,体现了决策水平与综合能力的低下,也很好地说明了政府采购法律执行环境不容乐观。
造成并扩大了政府采购被弱化的既定事实,制造了招投标与政府采购之间的裂痕与鸿沟。目前,社会有识之士与专家学者正在就政府采购法执行五年来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调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也在进行多方面的课题研究,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家学者也在不断探索政府采购领域的深层次问题,其中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的方式方法,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保持法律的严肃性,提高政府采购规模研究,以及由财政部牵头研究的GPA谈判议题,矛头和焦点问题无一例外地指向工程采购问题,而且是内外体制相互影响,特别是GPA谈判体系中,由于国内政府采购体制上有问题,成为谈判的难点和重点,国外的要价越来越高,他们的政府采购涵盖十分广泛,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不说,这是题内之意,假如以采购资金进行归类,已全面包含我国政府采购规定的所谓财政性资金,而且进一步扩展到政府能够控制的公共资金,只要是从事公共产品的提供,资金来源不管是国家,国有企业,甚至是私人的捐款,必须要进行政府采购,国外没有所谓的过渡性质的招投标法。采购的范围涉及到公共工程建设、机场、道路桥梁、港口建设、机场、供电、供水和通讯、国有企业、公共设施、军事工业等方面内容。中国为什么用两部法来调整公共采购市场?这是外国专家包括美国代表提得最多的问题。目前中国政府采购中,工程采购与货物和服务采购分别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从去年开始加紧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为下一步出台实施条例和规范性文件做准备。《政府采购协议》主要强调以下三个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即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者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者供应商而歧视国外产品或者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要与政府采购协议相衔接,理顺国内体制是关键。目前国内盛行的创建招投标大市场之风,罔顾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上的实际情况,搞行政命令式计划行为,是与政府采购大趋势,政府采购国际化想违背的。
集中交易看起来是好事情,把分散的其中起来,把弱小的扩大起来,体现了传统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社会意识,但是我们现在的集中是一种分裂政府采购法的集中,是一种不能集中的集中。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的范围,各地的集中采购目录上一般也作了具体的要求,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应该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那么现在集中在一起的招投标机构的性质是怎样的呢,一般情况是集中采购机构只能实行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采购,而且项目金额比较少,集中采购机构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执行法律的自觉性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有体制上的约束力。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实施的是财政资金或者是公共资金支撑的公共建设项目,项目预算金额巨大,一个项目的预算金额甚至是政府采购机构一年总额的几倍甚至十几倍,按一定比例收取的代理费也十分可观,也符合工程社会中介机构营利性的终结关怀,虽然这种运行机制也受到强力监控,但利益格局与竞争机制以及私人性质等方面特征范畴的限制,按此模式运行的代理机构决定巨额公共资金的理论走向,风险与隐患是大量存在的,与国家规范工程采购的初衷相背离。政府采购要规范工程采购,而这样的市场却在浪费着政府采购的所有努力,既成事实地向社会昭示政府采购的痴迷不悟,借行政的力量,抑或是无知的决策,有意无意中为国内的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制造障碍,集中采购机构本来应该规范的政府采购,在集中交易的平台上却与政府采购平行而动,渐行渐远,而更由于其社会影响面大,与公共资源密切联系性强,预算金额庞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相映成趣的政府采购则沦为了“仅仅是购买电脑的小机构”了,这种巨大的反差由于集中效应而传播远扬,集中交易行为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采购被集中交易监管,违背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各级财政部门,包括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重要的规章制度都是由财政部研究与出台的,负责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执法检查,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管理,负责对违规事件的处理,这是与监管的地位相一致的。而招投标市场被要求统一监管,成立监督管理办公室,有的是抽调个单位人员组成提个临时性的机构,混合人员与编制,人员涉及人大政协、政府办、纪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总负责人,各单位有分工,这种机构属于临时性质的,成立目的是为了过渡性地监管政府采购尚未统一的公共财政采购市场,因为招投标市场实现了一些重大的问题,必须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却不能整合现有的政府采购市场。有的是在发改委的编制框架下,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投标事务的具体监管,甚至有些人还想监管集中采购行为,误导的起因是工程社会代理机构要服从监管,那么定性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集中采购机构也应该同样受到其监管,这里明显是混淆了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界限,是完全意义上的颠倒黑白。有的监管部门是成立在政府办,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定人,定编,定岗,有政府专门从事招投标市场的监管,其实从源头上来说是走对了,但是从对接面来看,由于集中政府采购机构的隶属方向不明确和到位,总有一些美中不足的意味,假如当地的集中采购机构与财政部门分离,所谓社会上说的管采分离是也,那么把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于政府办,而且由政府出面,以政策或文件的形式把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在合并的过程中,由政府办出面解决一些体制与机制上的问题,整合所有的采购资源,甚至有必要的话可以把有能力的社会工程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员有选择性地吸收到政府采购队伍中来,由于工程项目关系民生,责任重大,而且还要涉及众多的业务主管部门,光靠政府采购规定的财政部门来协调问题是不够,就如同政府采购法层面上诸多问题的处理机制一样,同样需要国务院出面来协调并最终解决。原则上说,上述的几种设想是与目前的集中监管模式格格不入的,仅是一种理想主义的境界而已。集中监管的想法是幼稚的,依据的法律不充分,甚至是违背法律的行政命令,果真如此,监管是否即将变成一种人为操作的代名词都很难说。不管是哪一种形式的监管,都是以杂烩式面貌出现的,关系的协调与专业性控制往往变成了一种矛盾,本来是想顺畅采购招投标行为的设想,由于各部门利益协调起来困难,反而变成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专设机构专业性不强,甚至不合法,临时机构的动力系统不足,体制不顺而杂糅在一起的相互重叠的机构运行,本身就是一道风景线了,集中交易更是在其基础上划了一道横线。
政府采购独立发展的空间被阻隔。进入招投标市场以后,政府采购就被淹没在众多的代理机构之中了,与拍卖与营利性的私人代理机构一样,受到所谓招标中心的管理,渐渐失去了自己独立发展的空间。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只占采购支出的2%左右,远远低于国外10%到15%的水平,说明政府采购提高规模的空间很大,随着政府采购事业不断发展,政府采购的任务越来越重,采购规模定会越来越大。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服务社会的能力,政府采购业务系统与管理模式也会不断发展,政府采购网络化建设,政府采购监管系统、政府采购系统评委库建设、电子采购系统等等这些方面的建设与研究工作,必将伴随政府采购共同完善,而由于集中交易被固定有限的空间中,理论上已没有发展的余地和独立的空间来应对不断发展着的政府采购工作,因为所谓的集中交易,是不可能考虑到政府采购工作的系统特点,专门为政府采购设置发展空间而预留端口的,能够模仿的仅仅是工程招投标的系统,是依据招投标法的程序来设定的,而我们知道,政府采购法内除两种采购方式属于招投标方式外,至少还有三种方式是非招标方式,还有政府采购特有的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制度,工程招投标程序是不能涵盖的,而且随着政府采购政策性功能的不断加强与调整,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与国家的经济与产业政策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需要政府采购的操作方式和实现平台不断发展,与时俱进,政府采购的发展是没有固定框架的,而固定的招投标模式与场地设计束缚了政府采购的发展,政府采购主角地位一直被工程招投标所压制是不争的现实,进入招投标市场更是助长了这种风气。
集中交易抵消了社会各层次对政府采购现状的改革浪潮、回归本位、学术交流等方面的种种努力。专家学者与政府采购理论政策界一直都在致力与政府采购法执法环境的研究和规划,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正在逐步被社会所认识,政府采购法被分裂和肢解的部分正在被修复,法律界正在研讨如何维护法律的整体性。对于管采如何分离,工程采购如何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出台等方面的工作,已经走向正规化渠道,即将取得实质性的成效,而在此背景下,大量的集中采购机构被放置进招投标大市场氛围中,无疑是对酝酿已久的政府采购领域的重大改革举措的否定,政府采购方面的理论成果有可能被现实主义的浪潮所涵盖。我们应该正视这样的现实,集中交易体制是以招投标法的程序和要求设置的机构,一直是与时代大势相违背的,希望政府把盲目组建大市场的热情与精力多放在关心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多为集中采购机构建设与财政投入尽一点力,多为政府采购执法环境的提高创造条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