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上的障碍。一是对工程采购的规范留下空档。《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过于笼统粗略。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工程采购更是“网开一面”,撇开不管。二者对工程采购的预算资金、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采购资金等必要环节绝口不提,给各级财政部门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采购的监督管理方面产生歧义,因而造成职能“扯皮”与政策“打架”,乃至采购人习惯地认为招标投标就是政府采购,亦或以为工程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二是政府采购工程只有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招标,而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如何操作,没有具体规范,况且并非所有工程项目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执法上的乏力。由于《招标投标法》比《政府采购法》出台要早,招标采购方式已深入人心,加之因立法障碍产生歧义,长期以来工程采购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一直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且只管建设不问资金,因而有些单位以公开招标逃避政府采购监督,而财政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预算资金、拨付、财务管理等事项,对工程项目预算资金执行情况一直监督管理不够,存在只管资金不管项目的现象,形成资金管理与项目执行“两张皮”,两者脱节,导致执行乏力。执法上的乏力。
资金上的失控。由于资金管理与项目执行的脱节,引发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失控。一是工程项目资金耗费巨大。一些单位本身经济基础相当薄弱,却偏要不遗余力地加快建设,超出了采购单位的实际支付能力,资金耗费大,逼着承建商带资垫资承建,形成项目资金长期拖欠。二是突破工程预算,欠账采购现象普遍。一些采购单位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片面追求上档次,上规模,超标准建设,突破先前的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失去约束,致使资金缺口越来越大,赊账拖欠工程款者比比皆是。三是资金支付方式不合理。工程项目资金一直由项目单位直接支付的。有些单位甚至是举债实施工程项目,项目资金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以资金支付手段来卡供应商的“脖子”,恶意克扣、拖欠工程款,令供应商“怕煮熟的鸭子飞了”而忍气吞声。
行为上的腐败。由于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整体联动和监管合力,执法不严,让工程采购当事人有空可钻,因此工程采购一直是腐败案件的“高发区”。一方面采购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图谋不轨,搞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内定中标商,或是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分段肢解,与供应商同流合污,贪污受贿,损公肥私,“讨价还价”,搞“暗箱操作”,或是在工程验收与付款环节,索拿卡要,收受贿赂,对工程质量低劣、工期延误视而不见,给中标人弄虚作假、欺诈隐瞒、以劣抵优,将工程项目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另一方面,承建商利欲熏心,用“糖衣炮弹”谋利,想尽千方百计“攻关”采购单位的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拉拢干部为其谋利“服务”,以致“工程完工,道路贯通,干部倒栽葱”的现象屡屡发生。
事实上,工程采购引发的各种问题,已波及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事项。若对工程采购放任自流,势必影响政府采购质效,损害政府采购形象。因而,财政部门要从法制、程序、资金、行为四个方面下大力气,全方位强化对工程采购项目的监管,给工程采购行为套上“紧箍咒”,切不可坐视不管,从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强化法制建设,明晰职责,各尽其力。一是明确权限,各司其职。在法律上要具体明确工程采购不论采取哪种采购方式,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预算编制、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采购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显然,财政部门只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履行“管好钱”的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解决“怎样建设”的问题,具体负责制定建设设计标准、质量监理、市场管理、制定工程建设定额标准、认定各市场中介机构等。各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各负其责。二是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特别是在工程采购操作程序方面加以细化,具体规范,使工程采购项目的执行更加方便、快捷、高效。三是各部门要通过法制宣传,强化工程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走出认识上的误区,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从而树立政府采购权威,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强化程序规范,增强工程采购预算约束力。一是抓事前监督,审查工程采购预算。财政部门要对各单位工程采购预算加以统一审核。要看是否统筹了建设单位的预算财力,是否细化到工程采购项目,是否明确了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资金来源。二是抓预算执行,增强预算约束力。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各单位工程采购预算,严格按工程的建设要求和质量要求施工,履行执法监督职责。财政部门要深入实际,监管采购计划的上报与下达、采购信息的发布、采购合同的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过程等各个环节,坚持程序到位,依法运作,杜绝人为因素和不法行为,保证工程预算的执行效力,强化工程采购的行为约束,确保工程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阳光操作。
强化资金保障,遏制拖欠赖账行为。对工程采购项目,财政部门要把握“先资金后采购”的原则,强化工程采购资金保障,严把工程采购资金源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一是以政府采购计划为准,将采购单位的工程采购资金全部归集到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中,为及时付款作好资金储备,遏制恶意拖欠、克扣工程采购资金的行为。二是财政部门以采购单位申请付款的相关文件资料齐全为前提,以工程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为依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工程合格后,工程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从国库单一账户直达中标建筑商,维护其合法权益。
强化行为制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一是加强联动,合力监管。对工程采购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各顾各”“不相往来”,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密切协作,互相沟通,有效联动,有事不互相推诿,执法不互相“扯皮打架”,在工程采购项目与资金管理上道道环节把关,跟踪监督,让腐败分子无空可钻,无机可乘,从而达到规范工程采购行为,保证工程采购质量的目的。二是同心协力,加大对工程采购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财政部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武器,严肃查处工程采购中的腐败行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增强震慑力。三是联合各行政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寻求切实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发挥各行政监管部门职能的合力,对工程采购当事人的活动履行全方位跟踪监督,将处理人与处理事有机结合,将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高举反腐利剑,对不良工程采购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维护好工程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