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如果没有达到招标的数额标准也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可采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来操作。如东县小额工程采购项目从2005年起对3万至50万元的工程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以竞争性谈判为主要采购方式进行操作,起初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对小额工程的采购项目的确起到了节约资金、方便快捷的作用,但随着工程类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增多,在对政府采购工作逐渐熟悉、适应,掌握了规律的同时也炼就了应对政府采购的对策和本领。因此由于竞争性谈判方式在小额工程项目中的长期运用所造成负面影响和弊端已暴露无疑:
陪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提供了供应商之间面对面的接触机会,容易达成某种不正常的协议,使采购项目的价格达不到预定的目标,因此有时会突破采购单位的采购预算,使采购活动失败,被迫实施二次采购,增加了采购成本,浪费了国家资金。
超低价中标直逼采购质量。基于“竞争性谈判”方式对采购需求的灵活性,所以往往会出现谈判前对采购需求标准化要求不高,有些需求甚至非常粗略,因此采供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不能穷尽列举采购需求,投标人往往会瞄准这一薄弱环节,不计赢亏地恶意竞争,千方百计地以低价谋取中标资格,然后再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给采购单位的后期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引发合同纠纷,一度时期“低价中标”成为工程采购的代名词,采购单位也因此而谈价色变。
由此可见,小额工程采购已成为影响政府采购深入发展的一大突出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首要因素是采取什么样的采购方式运用到小额工程采购中。笔者经过调查考察采购市场,走访征求采购单位意见,借鉴学习周边县市的经验做法,笔者认为询价采购方式更适用于小额工程采购。
所谓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在指定媒体上发出询价通告,由有效投标人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在小额工程采购中的运用的有以下特点:
价格一锺定音。根据采购法规定询价采购方式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报价,而且一经报出,不允许再改变其报价。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投标人一经报出价格就难以改变报价,因此投标人在报价过程会比以往慎重、严谨,盲目报价谋取中标资格的倾向得到有效控制。
同盟难以达成。询价采购方式在开标过程不要求投标人到现场参加,因此减少了投标人相互接触的机会,即使想事前共同串标、围标,由于采购信息发布的广泛性,参与投标人名单事前保密性限制了所有投标人的整体联动,即使一部分投标人有串标倾向也难以带动全部投标人,因此堡垒不攻自破。
需求更趋完善。因询价采购方式相对于其他采购方式对采购需求要求的详尽、标准、具体,因此这就要求采购单位不能再依赖于过去竞争性谈判方式对采购需求的灵活性、可变性,而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制定详实的采购需求,这样才能为投标人提供有效的报价依据,确保询价方式的顺利实施。
当然,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询价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现货或标准规格的商品,而对工程类采购是否适用还有待于我们去探索创新。今年以来笔者共办理操作了25项工程项目,预算金额达412.37万元,节约资金达96.3万元,与预算价相比资金节约率达23.4%,成功率达95.2%,实践证明,由于使用了询价方式,小额工程类采购与去年同期相比无论是资金节约率(去年20.35%),还是成功率(去年90%)都有所提高,效率与效益增长明显,得到了采购单位和投标供应商的一致认可。由此可见,询价采购方式在小额工程采购中如果运用得好,同样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为此笔者认为做好询价采购必须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把握投标人资质。参与小额工程采购的供应商除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与项目相匹配的资格条件,如:土建、装饰、钢结构、桩基等资格,同时还必须具有一定的等级(一般为施工三级)。资质问题不能含糊,也不能相互“替代”。同时要特别注意借用资质投标问题,防止恶意转包,如有需要可以对前来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对资质证明材料、业绩和能力进行必要标前考察。
制定详实的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应包括项目概算和名称、工程材料、工程量清单及用材标准、图纸等,如有必要询价活动前,采购人必须要求潜在的供应商实地勘察。
图纸设计要正规。工程无论大小,只要是涉及到质量安全的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图纸,作为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安全责任要强化。小工程最容易却最不能忽视的就是安全责任问题,因此安全责任必须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作为评判供应商是否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要标准。
制定合同要规范。要根据工程类采购的合同标准条款,同时项目本身需求制定详尽的合同,明确购供双方的责任义务,设置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约束双方当事人的履约行为。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