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这是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基础。我们大家都知道,财政部门(本文主要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方面,负有组织管理、发布应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的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监督检查三大职责。从这三大职责看,无论哪一项都与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有很大的关系。在组织管理上,一个地区的财政部门,如果能一直认真履行组织管理职责,那么这个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就做得好,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就少,纵有也是一些体制上的深层次问题,相反,就做得不好,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就多,甚至于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成了表面文章;同理,各级财政部门都能认真履行对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组织管理职责,则大家都会对前一阶段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研究分析、找出问题、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在发布应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的政府采购管理信息上,一个地区的财政部门,如果能一直认真履行此项职责,该发布的信息都及时、规范地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这就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树立了好的榜样,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如果,各级财政部门都能在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活动中,认真履行此项职责,这同样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规范采购信息发布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在监督检查上,如果,一个地区的财政部门能一直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那这个地区的有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就不敢或很少不按规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就会形成良好的信息发布工作秩序。同样,在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活动中,如果各级财政部门都能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则不规范的采购信息发布行为就会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制止。综上所述,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认真履行自身上述职责,这是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基础。在当前主要做到“四个加强”:①加强组织管理。明确专人负责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尽快改变以往无人管或“大家管,大家都不管”的现象,并且领导要亲自挂帅。要亲自参加研究分析、亲自开会部署、亲自帮助协调各方关系等,从而使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尽快抓上手、上轨道,且要长期坚持下去,尤其是要保证长年有人管理;②加强制度建设。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实施管理办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媒体”如何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作出具体明确,不仅如此,对财政部门自身的信息发布工作也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只有这样,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才能有章可循;③加强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简报、宣传栏,以及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对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另一方面要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集中开展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要将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中的大案要案公布在人们面前,使其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以增强本地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浓烈氛围;④加强责任管理。要建立责任管理体系,不仅要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责任管理体系,还要建立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内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责任管理体系;同时还要实现严格考核。一方面要实现量化考核,如实行百分制考核,以促使考核能够真正兑现,能够真正促进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
规范和加强“指定媒体”管理,这是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前提。众所周知,“指定媒体”是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包括网络媒体、报纸媒体和杂志媒体,它是向社会直接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物质载体。事实证明,指定的“指定媒体”恰当,或重视和加强对其管理,则“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就能及时发布、就能体现公益性原则、就能对信息篇幅过大的,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并保证不改变所提供信息的实质性内容。相反,就会延期发布、就会多收费或乱收费、就会乱删、乱改,改变信息的实质性内容。这就是说,无论是政府采购信息的及时发布,还是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能否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都与“指定媒体”有关。由此可见,规范和加强“指定媒体”管理,十分重要,它是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前提。首先,要规范“指定媒体”的指定,要按照能保证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体现公益性、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来指定有关网络、报纸、杂志,最好要学财政部那样,使所指定的媒体象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杂志那样,有权威性、有一定规模、编辑具有一定的政府采购业务素质、且有资金保证。否则,所指定的媒体就会先天不足。如没有资金保证的“指定媒体”,要想其不收费也不可能。其次,要清理现有的“指定媒体”。要将两类不适宜为“指定媒体”的报纸、网络、杂志等媒体清理出去,一类是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另一类是经常不按规定发布,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或因规模、技术等原因已不适宜继续为“指定媒体”的报纸、网络、杂志,然后按上述确定“指定媒体”的原则和方法,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重新发文明确“指定媒体”,这样一些地区内“指定媒体”不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现象,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再次,要加强与各“指定媒体”联系。要寓服务与管理之中,主动关心“指定媒体”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看其有何困难,如资金不足,可给予适当扶持,如业务素质不足,可帮助其选送人员到中国政府采购网等先进“指定媒体”去培训,这样,他有什么理由不好好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呢?第四,强化对“指定媒体”的管理。一方面要改变长期不管“指定媒体”的现状,将对“指定媒体”的管理纳入财政部门的日常管理之中,对“指定媒体”的发布质量,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其发布质量;另一方面要开展创树“信得过指定媒体”活动,以典型的力量促进其强化管理,规范运行。
创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这是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关键。纵观各地,之所以经常出现违法违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问题,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现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比较粗放、比较乏力,没有强制性。如对市、县两级地区内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如何管理,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都规定得不够明确、不够具体,其管理效果也很不到位。因此,创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对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十分必要。当前,主要从四个方面来创新:一要创新管理方法,实施自上而下的网络管理。就是在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在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指定媒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实现计算机联网.这样,既便于监督管理部门对“指定媒体”,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随时、随机的监督管理,又能方便采购代理机构向“指定媒体”传送要发布的采购信息,方便采购代理机构向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传递信息发布统计等情况,还能促进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质量。二要创新管理手段。对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实施停止拨付采购资金的强制手段。就是凡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的,就不予支付采购资金,直至重新改正后,再按规定程序拨付,这样,就有强制性,就能促进管理到位。三要创新管理制度。就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事前审核和采购信息发布备案制度。在实行事前审核制度上,就是今后,凡要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都要实行事前审核把关,不能由一个人从头到尾包揽,对重要的政府招标采购信息,发布前应报单位领导和聘请有关专家一起集体审核,这样就可保证发布内容真实、准确。在实行采购信息发布备案制度上,就是所有应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在发布时,都要实行备案。即:本地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报上一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样,不仅能促使各相关方面在具体操作时不敢马虎,还能方便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把关,从而能有效保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内容规范、完整。四要创新管理机制。就是要建立面向全国政府采购大市场,实现政府采购信息“全面、充分、彻底”公开的发布管理机制。要将广大政府采购供应商吸纳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体系中,可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协会,或聘请有较高政治、道德、业务素质的供应商为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监督员,并把监督的重点放在是否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这样,广大供应商就可以发挥最大化的监督作用,及时向财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既维护了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政府采购信息“全面、充分、彻底” 的向社会公开发布。
强化监督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这是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保证。监督不力,查处弱化,这是导致长期以来政府采购信息暗箱操作现象时有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许多业内人士指出,在当前一定要切实强化监督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行为,这是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的保证。一是强化财政监督。一方面要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督,机构负责人要通过加强内部的责任管理和定期考核,看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工作,有没有动起来,还存在哪些不足,从而使有关监管人员能真正负起责任,能真正经常深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媒体”中,对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要加强财政部门内部财政监督机构,以及各业务职能机构的监督,财政监督机构要着重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实施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相关职能机构是否对不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执行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强制手段的监督。各职能机构要结合日常财务管理,注意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行为。二是强化宣传、出版、广电等政府主管部门对报社、杂志、网络这些“指定媒体”的监督。可通过行业例会、业务培训、工作检查等方式促进“指定媒体”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三是加强联合监督。也就是加强联合监督检查。当前,各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都要联合本地区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的行为履行全方位监督检查,以强有力的联合监督促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媒体”尽快规范各自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上,就是要严格按照财政检查的规范程序,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采购信息的行为(如不在“指定媒体”发布)进行查处,就是要在检查前三日,发出财政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县以上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且人数是两人以上,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检查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取证,检查报告作出前要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处理决定执行前要发告知书等等,不一一列举。并且,将处理人与处理事有机结合,将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有机结合,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该警告的就警告,该处分的就处分,对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行为严肃查处,决不手软,坚决维护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公平、公正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只有这样依法查处,才能真正起到威慑作用,才能真正起到迅速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效果。
来源:中国招投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