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及满足自身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招标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所需商品和服务的经常性活动。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我国政府采购于1996年开始试点。
面对政府采购的巨大市场,供应商们无不趋之若鹜。由此给政府采购带来商业贿赂的风险。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所谓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具体到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与商业贿赂关系衍生为三个方面:一是供应商的商业贿赂,即供应商为获得供应特权或合同,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等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二是政府采购官员寻租,即主管采购的官员利用采购权向供应商索贿。三是政府采购官员设租,即政府官员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人为设置障碍,控制政府采购的全过程,使供应商不得不向其行贿。
政府采购中存在商业贿赂的风险
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产生根源
从供应商、政府采购官员两个角度予以考察,并于其中引人“成本一收益”理论、政府规制俘获理论(the 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和公平理论。
从供应商的角度考察
首先,对供应商进行商业贿赂的“成本一收益”予以考量。对于供应商来说,他所付出的成本(用C1表示)是向政府采购官员进行商业贿赂所花费的精力与财力。而他所获得的收益(用P1表示)是获得政府采购授予权及因此而得到的经济及其它收益。在一般情况下,供应商所获得的收益与他用于行贿的资金成正比(P1=M×C1,M为常量,M>1)。所以,供应商的净收益为NP=M×C1—C1(NP>O)。收益大于成本所带来的获利空间,使供应商们不惜花费一定的成本进行商业贿赂。而且从长期看,供应商与采购官员搭建好“关系网”,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一劳永逸的效果。这已成为供应商们“政府公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供应商的最终目标。而根据政府规制俘获理论的研究表明:俘获者企业通过俘获政府其销售额是其他企业的四倍,投资额是其他企业的两倍多,产权受到保护的可能性是其他企业的五倍以上。丰厚的回报刺激供应商用商业贿赂的违法手段“俘获”政府采购官员。
从政府采购官员角度考察
对政府采购官员进行受贿的“成本一收益”予以考量。对于政府采购官员来说,他所付出的成本(用C2表示)为政治成本(即受贿被查处后的政治后果)。而他所获得的收益(用P2表示)是供应商提供的各种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在可规避的政治风险下,政府采购官员所获得的收益也与政治风险成正比(P2=N×C2,N为常量,N>1)。所以,他的净收益可表示为NP=N×C2—C2(NP>0)。“成本小于收益”,这意味着操守不严的采购官员极易受贿,甚至寻租、创租受贿。
政府采购官员的“经济人”性质与公平理论共同作用。亚当斯的公平理论认为:当一个人做出了成绩并获得了报醐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报酬的相对量。对于政府采购官员来说,他会将自己获得的“报偿”(包括金钱、工作安排以及获得的赏识等)与自己的“投入”(包括教育、所作努力、用于工作的时间、精力和其它的无形损耗等)的比值与社会其它行业人员作社会比较。只有相等或大于时,他才认为公平。在无法要求他人改变收入和努力程度的情况下,政府官员只有改变自己的努力或所得。在绩效考核的约束下,减少自己的努力程度以求得平衡显然不明智,而政府采购官员又具有“经济人”性质,所以最佳对策是增加自己收入。而在无法通过正当途径提高收入时,他们就会利用手中权力受贿。
从委托代理的角度看,纳税人是政府采购资金的供给者,也是委托人,而采购官员是最终代理人,并由他与供应商发生买卖交易行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纳税人作为委托人并无决策能力,具有行为能力的只是各级政府采购官员。再加上政府采购的专业性强,使纳税人(也即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有心无力。
监督不力。一般性质的采购,如易耗的办公用品或服务等都很难量化采购效果。这使得对商业贿赂的监督存在一定难度。此外,一般民众的监督弱化也是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因为不直接涉及自身利益,而且由于商业贿赂具有很大的隐秘性,所以一般很难被发现。
其它诸如现有采购制度不规范,或是机构设置方面的原因也使采购官员们有机可乘。因此,综合以上两个角度,使采购官员与供应商合谋成为可能。在我国目前的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情况下,供应商和采购官员合谋的收益无疑是大于不合谋的收益的,这使得商业贿赂的风险进一步扩大。
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后果
浪费资源。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或承包商为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往往会运用商业贿赂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贿赂将造成极大的社会资源浪费,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行贿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疏通关系。其二,国家在反商业贿赂时也会付出巨大的成本。这具体表现为行政、司法及公安部门对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所耗费的费用。此外,社会各界如新闻媒体等对政府采购腐败行为的监督也将花费不小的成本。
损失社会财富。这些损失包括以下方面:其一,商业贿赂和反商业贿赂所耗费的经济资源没有运用到生产活动中所造成的损失。其二,贿赂导致了社会总体生产效率的降低。在政府采购中,通过商业贿赂活动获取采购合同的供货商和承包商处于一种垄断地位,他们通常会变得不思进取,不再致力于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改善服务和完善管理。由于通过不公平竞争排挤了竞争对手,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生产效率的降低。其三,政府调控能力的削弱导致财富减少。“当今国家在政府采购上的花销通常占到该国GDP比例的10%或以上,对国民经济的运行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在宏观层面上,政府采购能够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但政府采购中的商业贿赂活动使得政府采购难以发挥其原有的资源配置功能,而政府采购宏观调控能力的削弱将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最终导致国民收入减少。”
政府采购的质量可能下降。因为寻租者需要向政府官员支付一笔不菲的寻租费用。为了维持其预期的利润水平,承包商只有通过偷工减料或采用劣质材料来节约成本,而这必将导致工程质量的下降。
易使国家进人俘获经济恶性循环的怪圈。由于政府俘获使俘获者企业和政府官员可以双双获利,长此以往,会导致很多行业都会由俘获者企业所垄断,这样国家经济就会成了俘获经济(即成为高掠夺国家),一旦进人俘获经济的怪圈,政府和俘获者企业更可能联合起来利用各自手中的权力和金钱来维持现有的不合理的旧制度,任何改善政府治理机制所必需的政策创新和机构改革都会受到他们的抵制和破坏。除非遇到强有力的改革,不然很难从俘获经济的怪圈中走出。
其他影响。诸如败坏了社会风气;由于贫富悬殊进一步加大,导致人们心理失衡等等。
消除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因子的途径
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监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政府采购的法律支持仍然十分缺乏。因此,必须继续加强立法,在保持基本法律框架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此外,与此相适应的,基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本文认为可以在处理商业贿赂案件时适当加大行政的自由裁量力度。
透明、民主行政。提高政府采购运作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监督,以防止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提高透明度的做法有:设立决策公开听证程序,让各方利益代表公开陈述意见;推进民主决策,将行政决策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杜绝个人审批制和领导“一言堂”;“政务类公务员要经常在类似的权位上调动,使之不易构成创租局面,使寻租人的‘事前投资’作废。”
在政府采购中全面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并将公开竞争机制引入政府采购,使政府消费行为形成合理而明晰的制度规范,打破供应商、采购机关官员的合谋局面。
提高商业贿赂博弈成本。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如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等等。
而根据七十七条,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
虽然采购法有以上两条规定,但总体来讲,处罚力度还是稍轻。对于政府官员,应提高违法的政治成本,同时要辅以相当的经济成本。而对于供应商的惩罚,四川省的“黑名单惩戒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
针对一些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健全供应商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完善供应商准人资格综合考评体系,从2004年开始,四川省广安市依据政府采购法和供应商进人政府采购市场的有关规定,建立了“政府采购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系统”,即“黑名单”制度。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恶意中标、串标、陪标或与采购人串通签订虚假合同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不按合同要求搞好售后服务的商家和企业,在给予处罚的同时,将其纳入“黑名单”,取缔其在广安市的投标资格,并建议全省政府采购市场予以集体封杀,以优化广安经济发展环境,争取吸引更多的境外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企业和商家来广安市投标、投资。
权力制衡。康格尔顿(congletom)提出过一个见解:假定某级政府计划购买一大型机电设备,同时假定社会只有两个供应商甲和乙,它们均可提供相同质量的产品。该采购项目可以为取得采购权的一方带来10万元收益。按照康格尔顿思想,可以有以下几种分配方式:(1)该采购合同全靠两个供应商之间的直接抗争来决定。谁在抗争中花费的代价高,谁就得胜,并取得全部采购合同。(2)该采购项目商掌握采购权的官员来决定授予给谁。而该官员的决定取决于谁给他的贿赂多少。同时,在某个供应商向官员贿赂时又必须相应地花费一定的代价来遮人耳目(例如,给官员一元钱贿赂要相应地花费相当五毛钱的代价来遮掩)。(3)该采购项目由一个三人委员会(三人分别为A、B,C)来投票决定分配给谁,而每个委员投票给哪一方完全取决于哪一方给他贿赂多少。同时,任何一方向委员贿赂时也必须相应地花费一定的代价来遮人耳目。最后他分析表明,在以招标投标为主要方式的采购活动,由于合同授予权掌握在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手中,专家们独立地发表他们对投标人的看法,因此投标方(供应商)用在寻租上的花费终将不会存在。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需要制衡”,康格尔顿的见解再次证明了这一点。这也就揭示出在进行政府采购时,需要对手握决策权的政府官员的权力有所牵制。而用委员会形式进行表决就很有效率,这更利于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
加强监督。我国现有两个层次的监督:一是来自政府内部(包括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二是来自社会(包括供应商、新闻媒体及其他人民群众)的监督。有学者指出,政府监督政府,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在一定程度上,此观点是成立的。因此,随着公民社会的崛起,社会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在这里,主要是供应商的监督。正如英国政府认为的,“供应商是最好的监督者,是采购活动的警察。因为,采购是直接关系到供应商切身利益的,供应商最具有监督的积极性,又是直接参与到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当事人,采购中的任何违法行为往往是他们最先觉察到发现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此外,从监督的方式上,还应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开展网上监督,充分掌握监督对象的基本财政情况,实现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反腐倡廉的监督效率。
加强政府采购审计。政府采购审计的范围应该全面,包括对主管机关、采购单位和物品使用单位的审计,对供应商的审计,最后还应对采购物品的使用状况予以审计;在审计监督方式上,应全面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最后,本文建议将政府采购审计的情况与主管部门的绩效考核相联系,以提高政府采购中商业贿赂的博弈成本。
设立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招标投标现象严重,采购代理机构的介入可以在政府采购官员与供应商间形成了一道屏障,从而断绝投标人和采购官员串通的通道,有利于预防串通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属于中介组织,它不受行政部门领导,但要“向委托人负责,接受委托人和投标人的监督,还要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也受到执业资质考核和职业操守的约束”。这样可以更好实现采购的高效、透明。由此建议,对于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采购应由采购代理机构来完成。
加强政府采购中腐败防范的国际合作。随着政府采购活动的国际化趋势,跨国合作以打击商业贿赂具有了现实性。反行贿与外方政府采购官员的国际合作能够增强国际范围内反商业贿赂的效果,减少成本。
来源:中国招投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