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应建立五种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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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8月07日
政府采购如何保证各类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防止由分散腐败演变为集中腐败,关键在于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采购人、供应商、管理人(采购办)、办事人(采购中心人员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约束。笔者认为应建立以下五种机制:
一是竞争机制。各种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通过指定的网站、报纸等媒介向社会发布信息,广泛吸纳供应商参与竞争;二是相互制约机制。在政府采购具体项目运作过程中,都应由采购人依法组织、承办有关事宜,采购办参与全过程监督,采购中心提供场所等相关服务。项目运作结果,由评标专家集体依法评审,择优确定。在整个过程中,采购人、供应商、管理人、办事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三是派驻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在采购办、采购中心设立派驻监察室,明确专人办公,对政府采购各种交易活动和相关人员实施全程监督。工商 、物价 、司法等部门也应向采购办、采购中心派驻工作人员对项目运作结果和运作过程实施合同、价格和公正监督;四是考核评议机制。人大、政协应定期组织采购人代表、供应商代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对纪检监察部门派驻人员,采购办、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履行职责、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评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五是社会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采购办应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并聘请行风监督员,将各项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努力做到"阳光操作",达到规范、竞争、效益的要求。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